[新聞] 非警大畢業卡升官 大法官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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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警大畢業卡升官 大法官認違憲
107-01-27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臺北報導
一○○年之前,通過警察三等特考筆試的考生,若無中央警察大學學歷,受訓後只能當「警員」,無法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七六○號解釋,認為不符憲法平等權,宣告違憲,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六個月內除去聲請人所受的不利差別待遇。
林慶昌等十三名聲請人於九一至九三年間通過警察三等特考,警政署安排他們到警專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後,分發當警員。
林等人主張應維護考試訓練、分發平等精神與敘派巡官權益,提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也敗訴,三年多前聲請釋憲。
除這十三人外,包括黃士峯等四人在一○○年十二月經內政部安排至警大接受「特別訓練」合格,申請改分發警正四階巡官或相當於巡官職務,同樣遭駁,也聲請釋憲。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暗藏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的一般生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
一○○年之前,一般生都被指定到警專訓練,無從踏進警大訓練,但同樣通過三等特考的警大畢業生,卻直接派任巡官。
釋字七六○號理由書指出,三等特考及格的一般生既與警大畢業生同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兩者的職務任用與陞遷機會應相同。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使實務上警政署得將三等特考筆試錄取的一般生安排至警專受訓,造成同批考試及格的一般生不僅在初派時只能當警員,後續陞遷得另經甄試、警大訓練合格。
大法官認為,警察專業知識、技能的取得,警大、警專畢業非唯一的管道,警大「訓練合格」可作為任用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所需要的資格,不得排除一般生取得擔任巡官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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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希望以後會限制警大教師出國考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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