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產前假、特休及產假育嬰留停銜接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AFRICA in our BLOOD!)時間7年前 (2017/05/31 15:02), 7年前編輯推噓11(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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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爬過文瞭解育嬰留停及產假的相關規定, 但還是有點不太清楚且怕自己搞錯, 所以發問請教板上的人事先進, 希望能不吝回復,謝謝! 但問題有點多,涉及到日期推算又有點複雜, 如果願意回復的專業人事同仁, 有下列助孕小禮可以任選贈送,自用送禮兩相宜XD 1.葉酸數十顆 2.男性助孕維他命數十顆 3.好孕綿 4.大風草10包(產後月子期間擦澡用) 5.普門品1本 6.大衛驗孕試紙數十份 7.P幣3600元 家裡的小禮物傾囊而出~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回答完之後可私訊告知想要哪幾項小禮物, 謝謝! (如果有數人提供詳盡回答且都有需要的話,則平均分送) 目前懷孕中,預產期10/27,所以應該是預產期前兩週後一週約10/13~11/2生產。 現在一年年假有21天,預計請兩年的育嬰留停。 情況如下: 到產前還沒放完的有年假17天+產前假7天,共24天 打算生產前一次連續休,再接42天的產假。 所以預計9/28開始請假,到年底一共24天休假+42天產假=66個工作天 問題如下: 一、可以9/28休特休+產前假時, 就開始請職務代理人,延續代理到之後的產假及育嬰留停嗎? 二、產假如果放到12/31或明年初,明年可以把新一年度的特休21天直接休完, 1月底或2月初再開始請育嬰留停嗎? 然後職務代理人就接連代理特休+產前假+產假+明年度的特休, 一直到明年開始請育嬰留停開始這樣? 三、最複雜的一題來了... 9/28開始休產前假7天到10/7,之後開始請特休, 若是 1.預計生產期間的第一天10/13生,則在生產前將產前假7天休完+特休3天, 接著放產假到12/11,再休剩餘特休14天到年底。 2.預計生產期間的最後一天11/2生, 則在生產前將產前假7天+特休17天休完,產假放到明年, 3.於10/14~11/1這段期間生產, 就是產前假放完後看啥時生就產假和特休搭配休到年底。 如果我沒哪裡搞錯或算錯,應該只要在10/13~11/2這段期間生產, 就可以銜接休到年底,然後接續新一年度的特休了, 等明年的特休放完再開始請育嬰留停, 應該沒有太天真哪裡想錯唄? 另外雖然機率不大,但萬一真的太早或太晚生, 以致於這些假沒有辦法銜接到年底,出現幾天的空窗的話, 可以請幾天的事假補滿到年底嗎? 會影響職代的聘任嗎? 又如果我們人事沒有遇過類似經驗, 以致認定的情況和我查到的資料不同的話, 可以打電話到哪裡確認嗎? 例如人事行政總處之類? 希望有人可以協助這些落落長的問題~ 讓我的禮物可以送的出去,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140.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6214148.A.48A.html ※ 編輯: fwr (163.20.140.86), 05/31/2017 15:08:28 ※ 編輯: fwr (163.20.140.86), 05/31/2017 15: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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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妳簽准,從開始請假,中間沒中斷到回職,就可以請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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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前用產前假+休假,如果仍不夠,可以提前請部分娩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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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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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後是用娩假,而且須一次請完不能中斷,所以妳說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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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先請休假再請娩假的情況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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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先請休假在家提前生了,原來已請尚未用到的休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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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假別為娩假,沒用到的休假會還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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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這樣,有說錯也請指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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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育嬰留停是小孩滿三歲前都可以以申請,但是沒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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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請假是有薪水的,看妳怎麼安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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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到規定,只有在不可抗力(如早產)情形下,才能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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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14天再請娩假,但仍必須一次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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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特休不可請職代請分挽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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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年可以直接請特休再請育嬰留停 或育嬰留停接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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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挽假的職代和育嬰留停職代事由並不相同 程序都要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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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 不能直接接續 要接續就是特休最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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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跑育嬰留停程序還要看一下分挽假職代會不會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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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如果要一下請兩年 這樣又勢必會中斷 所以既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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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跑特休後再育嬰留停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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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達1個月以上可以請職代,特休也可以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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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留停的職代我們機關都ㄧ次簽,職代也是一次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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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一定要在生產前使用,生產後沒使用的產前假不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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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生產後用,所以整個情況其實沒妳想像的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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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代怎麼找,怎麼聘,是人事的事,請安心帶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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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說明~~主要是請育嬰留停還是覺得不太好意思,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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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同特休請職代,休假起來比較心安,也不擔心同事要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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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不過來...另外有人要贈品的話歡迎私訊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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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的經驗,雖然是同樣的法規,但每個單位的人事,解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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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跟做法也會不一樣。如果可以問到自己單位人事的意見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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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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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4/5/29修訂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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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三)依法停職或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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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達一個月以上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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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連續」請假30日以上(不管什麼假)機關就可以請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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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許多機關會有內規~真的是要看妳們家人事&長官怎麼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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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什麼內規,就是要不要請職代而已,這看單位主管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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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還有會計,畢竟妳請假期間薪水照領,職代又是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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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錢不夠也沒辦法請,不過這和妳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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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的日期連續的話不同假別可以合併請職代 你日期簽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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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變化再用事假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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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需要醫師開證明 在家休養 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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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證明現在沒那麼好開了,多虧某種人很愛開,現在醫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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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比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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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說明~~大概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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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Bcg4IA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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