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繼承用戶籍謄本的疑問消失
※ 引述《gogoo (小香香)》之銘言:
: 工作上會遇到,覺得這門學問好高深。可否請高人解惑?
: 金融機構受理繼承時,常常在注意事項中要求提供「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
: 戶籍謄本」,究竟甚麼樣的資料才算完整?
: 1.如果跟戶政人員說:要辦繼承,需要被繼承人自結婚到死亡完整的繼承人資料,這樣拿
: 到的資料會足夠嗎?
: 2.承上,戶籍謄本的期間如何看,如何確認確實涵括被繼承人自結婚到死亡期間的資料?
: 3.又85年電腦化後,原始手抄本與電子戶籍謄本的銜接,在繼承人的辨別上有甚麼特別需
: 要注意的事項?
: 感謝。
原PO是在金融機構工作要看戶籍謄本?還是在戶政機關工作要發謄本給民眾?
提供「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這種要求在民國85年前
勉強還作得到,因為在81年之前,戶籍法有登記本籍地,所以有些人會有兩份
戶籍謄本:寄籍地跟本籍地的戶籍謄本。本籍地會有相當完整的家庭成員記載
內容。(寄籍地就是現住地;每個人以父親的本籍為本籍地,所以實際上會變
成有的人會在祖父甚至是曾祖父的那一份戶籍登記簿會有紀錄,儘管從來沒有
"住過那裡"。)另外,據說早期有要求新生兒出生登記一定要申報在父母親的
戶內,所以如果金融機構要看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戶籍謄本,只要最年幼的
子女是在民國85年以前出生,通常只要申請最年幼子女的全戶戶籍謄本就足夠
了,除非有早夭或是有代位繼承的情形,那就要再另外申請。
但是,民國85年之後戶籍資料電腦作業之後,那個「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
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就很難滿足了。因為有些人的子女出生登記未必會申報
在生父生母的戶內,就算把被繼承人從結婚到死亡期間的全部戶籍謄本都申請
出來,也未必能看到所有的繼承人。不過,這種情形現在發生的機會還不多,
大概要10年或20年後會比較常看到吧。
話說內政部在98年99年間花了一大筆錢,請了一大群工作人員將戶籍資料中的每
一個人都串連起來建立一個親等關聯資料庫,只要輸入其中一個人的資料,就可
以依照需求輸出二親等還是更多親等的家族成員。不過不知道是那個人的高瞻遠
矚,當年辛苦建立的資料庫檔案在103年初轉換系統的時候被摧毀了,不然的話
要知道繼承人有哪幾個人,申請一份親等關聯資料就可以一目瞭然,不用看好幾
份戶籍謄本看了老半天。看等哪一年把親等關聯資料庫修補好,大家都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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