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首長壓承辦辦理模糊空間的案該如何自保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有幻想症的小太監)時間7年前 (2017/01/07 20:41), 7年前編輯推噓60(6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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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找法務討論 中央法規違建是不補償的,但地方政府自治條例為了降低行政阻礙,多設有拆遷補償條例 ,包含本府也有,也經內政部相關函釋是沒有與法律衝突的 目前長官也預計會針對本案再召集相關局處開會討論 一些細節漸漸清楚後心裡踏實許多 其實我也只是擔心在這案子的一些細節法令在尚未完全釋疑的情況下辦理會有誤觸法網的 疑慮(因為我們並不是徵收單位,對於徵收、拆遷補償等相關法令與程序並不熟悉) 並沒有要鬥任何人的意思,只希望能夠保護自己,也保護每一位長官,畢竟大家都在同一 條船上 謝謝每一個推文的人,你們的意見很寶貴,讓我們能以更全面的角度審視這個案件 謝謝站內信提供支持的人,我並沒有要走到極端的方式處理,但依然謝謝你們的提供與提 醒自己擁有的權利與使用方式 謝謝關心與矚目這件事的人,也謝謝明理的各級長官,讓每一個案子都能圓滿落幕 ------------------------------------------------------------------------------ 小的目前任職於某直轄市 近期處理到一個棘手的案子,懇請前輩指點 民國79年發布某都市計畫,80年公所辦理徵收 於徵收時在某一塊土地上有建物,但徵收清冊卻記載此地為空地 故僅發給土地徵收費用,而沒給建物徵收費 屋主也因此沒有搬走,甚至屢屢擴建 原本80年照航照圖顯示為一棟一層樓建物(樓層沒很有把握,80年航照圖並不清楚) 現況已是三棟三層樓建物加一座鐵皮屋 而公所也因該地上有建物而遲遲無法開闢 後於86年屋主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內容主要是說: 公所徵收土地後遲未開闢,故要求返還被徵收土地 本訴願案遭行政院駁回,理由為: 公所已陸續針對該都市計畫進行開發,雖尚未開闢到系爭土地,但不代表未來不會開闢 本案陸續遭監察院、審計室糾正,認為都市計畫發布近20年,公所皆未開闢該土地 故公所發文屋主要求限期拆除,否則將逕為處理,但後來也無疾而終 公所後來方式為發起訴訟,要求對方拆屋還地,並返還五年的土地使用費 法官詢問為何按照航照圖上顯示,民國80年時該地有建物,卻沒有給建物徵收費用? 公所表示該建物依土地法第215條為依法不得建造,故不予徵收 於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也載明,依法不得建造之建物,不予徵收 且從航照圖看,民國80年建物小小一個,現況卻已是豪華的三棟三層樓建物 明顯經過擴建,在對方已明知沒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仍占用公家土地擴建,其心可議 甚至質疑現今建物跟80年時建物根本已不是同一個了,故沒有徵收的必要 並表示對方收了土地徵收費用後也沒有提出建物徵收等異議 時至今日也早已過了公法15年的請求期,意即已過追溯期 但後來這個案子因為升格直轄市而轉到我手上來承辦 同時由市長、議員下來的壓力,要求本案須朝和解方向辦理 並給付對方拆遷救濟金後搬遷 (本案委任律師非常不贊成這種方式,認為已經進到司法程序 就不該私下接觸對方談和解,而且這種和解內容割地賠款,基本上跟對方勝訴沒有兩樣 再說,本案他有9成以上勝算,如果要和解應該是我們有疏失,有可能輸 才會各退一步談和解,但這個案子幾乎不可能輸 不過後來科長親自打電話給律師,口氣非常不好,說律師只是我們委任的 隨時可以換一個,律師只是幫我們做事的,我們要怎麼做就照我們的意思 後來律師也就好吧那就看你們想幹嘛就幹嘛吧) 因此這個案子變成導向公所於80年徵收時有疏失,而現在補發徵收救濟金 但發文公所時,公所都堅持當年是依法辦理,開會通知單發了也都不來 本案對造為某里長,同時是里長聯誼會的會長,在地勢力龐大 動員了n名議員為此案關說(n>5) 甚至於某次於現場查估時,看到我們的人到了,就把我們叫進去喝茶 然後打電話給市長,過沒多久,市長就帶著數名議員到了現場 並且指示我們,對於這個案子,從寬認定 局長有次指示,邀請該里長來開個會,不用發開會通知單,電話聯絡就好 該次會議里長就帶著律師及兩名議員一起來開會 (雖然後來議員都只簽了名就走了,只留下助理在場) 甚至看到公所沒人來,就打電話給區長 大罵沒有開會通知單你們就不來是不是?事情就是被你們搞砸的現在還不來,走著瞧 過一會兒,公所主秘就乖乖到開會現場報到,但基本上完全不表示意見 只說這年代久遠,承辦人員都不在了,且業務已經移交,他尊重主辦單位的意見 會中里長非常強勢,要求高額拆遷救濟金,並且要頗長的搬遷期限,還要我們降低要跟他 收的使用補償金,且錢要先給他他才要搬,拆遷救濟金計算方式也應該用現在的建物估算 因為沒人能知道80年時的狀況,所以用現在的三棟三層樓建物加一座鐵皮屋及現在的房價 來算才對 局長也低姿態的說,這個案子我們大家是把烏紗帽擺一邊在處理的 連對方律師也說這案子市府這邊很幫忙了,里長才沒進一步講東講西 我找了府內的政風單位討論這個案子 政風聽完覺得這種處理方式毫無依據,根本都是用喬的 政風某科長提了上中下三策給我 上策:本案處理方式在上簽的時候,寫的技巧一點 讓未來這個案子被查了也不會有我的責任 中策:擺爛不辦這個案子,反正頂多黑一陣子,考績差了點,局長科長一定比我先頂不住 他們就會找別人辦,我會黑一點,但起碼不會被抓去關 下策:這個案子市長已經表態,基本上府內沒人救得了我,但可以求助府外單位 如果監察院、審計室、調查局等單位介入,那這些牛鬼蛇神就會全部躲起來 我會黑到爆炸,但最安全。 這個案子在上簽的時候,我會了一些單位,但被局一層長官要求刪減 認為會了這些單位會把事情複雜化,對方提的意見我們會難以回應 其中我認為應該要會辦公所,畢竟公所是這案子的起頭,也是前一手的主辦機關 目前處理的方向是要朝他們當年疏失來辦,也該會他們讓他們知道或是表態 但長官依然認為不需要會辦公所 局內政風主任針對這個案子找過我討論,認為這個案子確實有些奇怪的地方待釐清 因為我有會辦府內政風,因此局政風跟我說我要平行分會時把文和附件整理好拿給他 由他親自拿去府政風當面解釋,這樣府政風才會比較清楚這個案子 但是後來局政風向局長報告,說我有填會辦府政風,局長大發雷霆,在局長室大吼到整層 都聽到,當天晚上局政風就打給我,要我明天一早把府政風的會辦拿掉 現在各局處的會辦意見回來了 法務局認為本案既然是依法不得建造的建物,就沒有"漏未徵收"之情事,且放了81年最高 法院的判例,認為這個案子不應和解、賠錢,也不該降低使用補償金,而徵收的話應該已 民國80年徵收時點的建物狀況來徵收,不該用現在已擴建且與當時明顯不同的建物徵收 其他局處則口頭跟我說這案不宜這樣做,但是簽辦意見只填請依法卓處 局內長官則認為法務局的法律素養不夠(!?) 本案建物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即已存在,那他就是合法房屋,並沒有依法不得建造的問題 就算他真的是依法不得建造好了,在當年違建是不予徵收,但現在違建是可以徵收的 只是徵收費用要打個六折七折,那我們就打折後以違建的價格徵收 因為以前沒有違建可以徵收的法令,但現在有了,我們可以選擇對人民有利的方式處理 所以要我綜簽後陳府一層 我嘗試要用兩案併陳方式,以甲案繼續訴訟待司法判決後依法處理 或是乙案以建物現況先行撥發徵收救濟金、使用補償費減半徵收等方式和解 但被打回票,要求我要用"擬"先行撥發徵收救濟金、使用補償費減半徵收 讓市長批可或如擬的方式來寫簽 感覺故事有點長... 想請問各位前輩,這個案子是真的有問題,還是我太大驚小怪了? 我們單位不是負責徵收的單位,我本身是技術類科也不是學法律的 但總覺的原本是我們要贏的官司,要叫人家搬走再收個幾百萬的使用補償費 搞到現在變成我們要賠人家幾千萬的徵收救濟金,美其名是和解,但事實上是敗訴 雖然也不是我的錢,但納稅人的錢是這樣讓人家移到特定人口袋嗎... 而且照對方的勢力,也難怪公所20年來動不了他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這個案子局內長官的見解對嗎?真的可以這樣解釋然後補發徵收救濟金嗎? 2.如果這樣做是不可以的話,我有什麼辦法可以自保呢? 謝謝各位大大,功德無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6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83792897.A.04A.html

01/07 20:52, , 1F
地上物可以查稅籍證明,看上面如何計載
01/07 20:52, 1F

01/07 20:53, , 2F
地上建物何時存在依照內政部的函釋可以有5-6種方式去查證
01/07 20:53, 2F

01/07 20:53, , 3F
就單看你們要如何去採認
01/07 20:53, 3F
請問是哪一個函釋?我來查查! 抱歉不是業務相關單位,實在對徵收法令很不熟...

01/07 20:59, , 4F
律師說的要聽。 法務單位也提意見了。
01/07 20:59, 4F
我也很想聽律師的話... 另外感謝法務局

01/07 21:01, , 5F
對方連市長也不敢得罪。但為了你好,寧可黑到底一直被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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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02, , 6F
行政程序法131條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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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02, , 7F
也不能用局裡局長要求的寫法,他都擺明要你用擬讓他可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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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02, , 8F
公法上的請求權跟民法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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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03, , 9F
擬,但這是逼你吞責任,之後出事你被關,里長錢拿到、市長
01/07 21:03, 9F

01/07 21:03, , 10F
局長全都全身而退,很危險。建議錄音、影印做好自保所有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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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04, , 11F
請參考蕭曉玲案 市長願負起政治責任就OK
01/07 21:04, 11F

01/07 21:05, , 12F
好可怕的案子,黑總比有責任好
01/07 21:05, 12F

01/07 21:08, , 13F
長官覺得可以的話,你就把簽核上面寫依長官意見覺得可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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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09, , 14F
償,都要黑就黑到底
01/07 21:09, 14F

01/07 21:10, , 15F
寧願黑掉也不要碰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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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11, , 16F
市長從來沒有下字條說這個案子可以「從寬認定」,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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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11, , 17F
本案已經終結,違建可以徵收補償是在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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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12, , 18F
所以錄音影印照相很重要,沒有紀錄等於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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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12, , 19F
依照法條從新從優來說是指尚未終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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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15, , 20F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
01/07 21:15, 20F
謝謝你!!我會來研究這些法規

01/07 21:18, , 21F
建物是否合法由建管單位認定,這屬於你們機關認定嗎
01/07 21:18, 21F
曾經發文建管處詢問這建物是否屬於合法建物 對方回說經查他們系統,查無該建物之相關資料 沒有正面回應是否屬於合法建物,但聽起來應該就是指這建物是違建吧

01/07 21:21, , 22F
本案違反都市計畫法跟區域計畫法,先送相關單位裁罰
01/07 21:21, 22F

01/07 21:21, , 23F
您幫納稅人省錢這句話有打動到我 法律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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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23, , 24F
但是從您的敘述->政風不太可靠/法制是自己人 先搞清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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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23, , 25F
是朋友誰是敵人以後才好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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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先前負責對應我們局的法務局承辦是另外一位,超級不沾鍋,都只講些不著邊際的話 後來才換這一位,給的意見非常具體 不過...這幾天在法務局門口看到紅榜,他考上司法官特考,祝福他! 不過這樣我就更擔心我的案子了...

01/07 21:24, , 26F
現階段長官都開口了 不辦還錄音見鬼了 就按照長官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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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25, , 27F
文問權責機關 先讓文跑一跑 對長官對市長對刁民都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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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26, , 28F
走完司法程序,依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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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26, , 29F
代 權責機關回文以後 再看情況找法制幫忙 現階段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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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27, , 30F
長官說的 不是上簽是發文問該法律主管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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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28, , 31F
案子讓他跑就有轉機 壓力不要在你身上 這個案子跑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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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28, , 32F
依照內容,要「問」文就出不去了,只要沒有擬就會一直被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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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1:29, , 33F
久了 別人怎麼跑的 長官的意思要尊重但方法不能照收
01/07 21:29, 33F
其實已經拖了一陣子了,為了這個案子我找了科內同事、股長(辦到一半商調走了XD)、 科長、本案委任律師、局內法制、局內政風、法務局免費法律顧問、局內簡任技正、副局 長、局長、府內政風、其他局處 實在有點走頭無路,才來求助廣大鄉民@@
還有 111 則推文
還有 11 段內文
01/08 16:49, , 145F
至於民國80年的情況,是否疏失那要去找當時的承辦人
01/08 16:49, 145F

01/08 16:50, , 146F
但看你文章 公所抗辯那是依法不得建造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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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6:51, , 147F
意思就是公所並不認為這是疏失,而是認為這是不用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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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6:53, , 148F
總而言之,主管單位發文拆屋還地,不自己拆就強制執行
01/08 16:53, 148F

01/08 16:54, , 149F
連公所都認為徵收沒有瑕疵。送到檢調 原PO圖利罪跑不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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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6:54, , 150F
有意見就去打行政訴訟,讓法官來裁判,這樣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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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8:03, , 151F
律師跟法務局都這樣講了...唉
01/08 18:03, 151F

01/08 21:08, , 152F
我也猜桃園,搞不好還水利相關咧......
01/08 21:08, 152F

01/08 21:12, , 153F
擺爛不要辦了,裝病也好~塊陶啊
01/08 21:12, 153F

01/08 21:35, , 154F
律師跟法務局說法較正確
01/08 21:35, 154F

01/08 21:37, , 155F
其他單位寫依法卓處若出事可全脫身...全案就你被犧牲
01/08 21:37, 155F

01/08 21:41, , 156F
記得所有簽辦過的文都要留存備檔(包含草稿等)
01/08 21:41, 156F
我盡量都有留,但退文不用核章,有些稿根本只有我一個人的章@@ 也不知道留這個有沒有用... ※ 編輯: sanson1100 (180.177.164.7), 01/08/2017 23:21:09

01/09 01:25, , 157F
當然有用 被退就自己找個空白處寫為什麼被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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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1:28, , 158F
不是水利相關吧 因為水務局已經搬去成功路了 不會看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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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1:28, , 159F
門口貼紅單
01/09 01:28, 159F

01/09 01:29, , 160F
徵收應該是地__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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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4:40, , 161F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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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4:40, , 162F
可能類似地政處 都發局 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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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58, , 163F
考個公務員被關划不來
01/09 14:58, 163F

01/09 19:54, , 164F
黑了重考也要小心,到新單位會被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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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21:45, , 165F
嘩 好精彩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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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02:17, , 166F
報給水果啊 真有事的話把胖周瑜搞下來啊
01/10 02:17, 166F

01/10 22:38, , 167F
該不會是農業局吧 農業技術?
01/10 22:38, 167F

01/11 03:54, , 168F
當初主事者的公所都認為沒有徵收必要了,就是不認當初
01/11 03:54, 168F

01/11 03:54, , 169F
建物沒有一併徵收這件事有疏失阿,那現在你們單位(你)
01/11 03:54, 169F

01/11 03:54, , 170F
卻要去幫公所把這個件事攬下來說自己有錯割地賠款,你
01/11 03:54, 170F

01/11 03:54, , 171F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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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3:55, , 172F
真心建議不要拿自己的人生跟這些人開玩笑,基層承辦最大
01/11 03:55, 172F

01/11 03:55, , 173F
的優勢就是只要扛長官的壓力,長官又不是你老闆,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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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3:55, , 174F
拿乙商調走人才是上策
01/11 03:55, 174F

01/11 10:28, , 175F
會這樣發飆的應該不是地__局長
01/11 10:28, 175F

01/11 21:34, , 176F
PO市長臉書,問市長怎麼解XD
01/11 21:34, 176F

01/11 21:51, , 177F
先去檢舉違建,讓建管單位參戰
01/11 21:51, 177F

01/12 21:07, , 179F
p?lid=254
01/12 21:07, 179F

01/12 21:08, , 180F
看一下最下面
01/12 21:08, 180F

01/12 21:11, , 181F
還有都市計畫法第50條
01/12 21:11, 181F
※ 編輯: sanson1100 (180.177.158.55), 01/13/2017 13:39:18

01/14 13:14, , 182F
不是農業局 農業局沒有在徵收
01/14 13:14, 182F
文章代碼(AID): #1OSE811A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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