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國家賠償法適用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0/20 18:55), 編輯推噓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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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小前提: 公務人員依縣府來函辦理檢測業務,沿途行經該公務人員之機關管轄產業道路,唯產業道 路因颱風風災損壞,但管轄機關未擺設任何警告標誌,致該員行經前揭路段時受傷,公務 機車及手持定位儀器皆有受損。 想問說國賠法第3條的人民是否包括執勤中的公務人員? 感謝各位前輩的回答 -- 我 ▁▁▁▁▁▁▁▁▁▁▁▁▁▁▁▁▁▁▁▁▁▁▁▁▁▁▁▁▁▁▁▁▁▁▁▁ 正妹就像平行線一樣就在我旁邊 但也和平行線一樣永遠不會有交會點 正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66.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76960957.A.0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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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 應該要看有沒有領相關加給(如危險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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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83)法律字第13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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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公傷假啊!至於公務設備毀損索賠當然可以,只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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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長官會找你談一談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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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告自己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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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有公傷假加相當賠償才合情理吧 搓掉也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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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只是穿公務外衣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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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長見識 板上神人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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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開張六, 陪他一百塊,然後給他五年烤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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