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務員兼職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時間7年前 (2016/07/17 12:29), 7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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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銓敘部91.7.12.部法一字第0912161345號書函釋略以: 網址:http://tinyurl.com/hqysqpo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關於『公職』與『業務』二 詞,......。至若『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 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實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頒 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 律師、會計師以及新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 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 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所詢公務員利用下班時間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壽保險.並頌取佣金, 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一節,案經函准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臺財人 字第0九一00二九三九五號函略以:「(一)依據『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 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 人公司招攬保險。』依此規定,凡考取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 不論其招攬對象為何,均需辦理登錄後方得招攬保險並依約定擷 取報酬。(二)以自已為業務員為其家人投保人壽保險,其行為 應可視為保險業務招攬之行為,自可依約定領取報酬。......」 準此,保險業務員需辦理登錄後,才得招攬保險.亦即擔任保險 業務員之業務招攬行為,應屬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 業務範圍,公務人員非有法令依據,不得為之;公餘時間,亦同。 是以,保險業務員需辦理登錄後,才得招攬保險.亦即擔任保險 業務員之業務招攬行為,應屬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 業務範圍,公務人員非有法令依據,不得為之。 至原PO所詢服務機關或調查機關是否查悉該登錄資訊以及懲戒懲處事宜 端視機關依個案情形審慎評估予以依法妥適處理 另個人生涯規畫乙節 仍得留意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所稱情事(旋轉門條款),併予敘明。 ※ 引述《fishyu0418 (Emily)》之銘言: : 已考上公務員將近快5年、因先生從事保險業,希望我也能和他一起 : 請問1、如果單純考過,讓先生登錄報業績,是否一定查的到,或被免職。2、有聽說公務員辭職從事保險業案例嗎~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49.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68729781.A.9C1.html ※ 編輯: willy1616 (123.192.249.230), 07/17/2016 14: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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