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自己權益自己爭取103104錄取人員請進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時間7年前 (2016/07/04 00:11)推噓121(122推 1噓 67→)留言190則, 115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這是pinktako大大跟我與其他熱心板友們針對這次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改參加公保的陳情意見書
主要是一併爭取以下權利:
中斷年資
休假年資
訓練時間公保與退輔
這是下載連結,WORD版本大家可以再次自行修改
或加註意見
http://sync.hamicloud.net/_oops/twherbdcli/6xh
摘要:
一、政策法規反覆,縱遲來正義仍須檢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102年7月11日考試院第11屆第244次院會決議通過之「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實施未占缺訓練之可行性分析報告」(高達315頁),將103年1
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由「公教人員保險」改納「一般保險」;而後又於105年6月
30日依據考試院於考試院第12屆第92次院會決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保
險權益分析報告」,擬再將往後考試錄取人員,由「一般保險」改納「公教保險」。
(一)公教保險之本質係為職業保險之一種,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
基於同為職業保險之法理,觀諸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可知,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
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
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
日起算。」由上開第六條、第十一條作體系解釋以及立法理由中可知,國家的政策是不允
許任何從事工作之人,有職業保險的空窗期,若雇主蓄意未於到職當日即為勞工加保勞保
,依勞保條例七十二條則有以下罰則: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
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如若主管公教保險的權責機關不能在職業保險的投保上起帶引領帶頭之功用,甚或將此謬
誤之政策觀念沿用,則何可期待公務人員將來能奉公守法竭盡心力為人民服務?,譬如一
位104年考取勞工行政的新進公務員,於到職之後開始工作,竟發現主管機關在他已然實
際從事公職公務的實務訓練期間,完全未給與屬於憲法上基本權的職業保險保障;則吾人
該如何期待該員在從事各種勞動檢查之際,一邊對民間企業逃避勞保責任的無良慣老闆開
罰,而一邊感嘆何以只准州官放火而不許百姓點燈,試問該如何面對這樣的窘境?
(二)基於同為職業保險之法理,公教保險興革修變亦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由上述諸解釋可知,既然同屬職業保險之一環,關於公教保險之興革修變並非可單憑主管
機關內部決議即可恣意刪改變更,而今雖擬再將往後考試錄取人員,由「一般保險」改納
「公教保險」。然此遲來正義吾人雖敬表贊同,卻不能改變過往違法之本質。且短短兩年
之間,政策法規反反覆覆,已然造成103-104年間考試錄取人員之權益重大受損,而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05年7月1日所公告之修正草案內,並無提及補救配套措施,是
否該群體都是該政策的白老鼠?
二、倉皇實施不占缺訓制度,導致差別待遇迭起
(一)不合理的齊頭式平等
1. 不占缺受訓之原始制度
揆諸過往考試分發制度,不占缺受訓之原始制度目的,乃如司法官考試、國安特考、調查
特考、外交領事人員等考試,其考選制度與一般大相逕庭,考試及格後並非逕依當時考試
錄取時成績排名,依序選填志願分發單位,而係取得受訓之資格而已,其分發單位則需待
將來於各不同專業訓練機構完成訓練並合格結訓後,將該受訓成績與早先考試錄取成績依
照規定之比例合併計算,方作為分發單位之依據;故該等考試錄取人實際到職進入機關從
事工職公務之日期與考試錄取往往相隔甚久,且訓練期間並未實際上從事公務,而係在訓
練所內努力學習以待結訓,故在考銓政策上若將其人於此段時間內賦予「訓練生員」等各
種學習者之身分,並給予其適當職業保險或有可行空間。
2.已然占缺之考試無法適用不占缺訓練制度
而高普考或司法特考諸般類科則不然,錄取人員即逕依錄取時成績排名並依序選填志願後
,直接至分發單位並到職完成報到手續,且由單位人事人員在差勤系統登錄公假後使行受
訓。除三至四周的集中基礎訓練外,其實務訓練亦於現職單位內從事公職並辦理該機關公
務。故爾除非將所有公務人員之考選方式全面修改為長期集中之不占缺訓練,否則此種片
面形式之變革,實屬於換湯不換藥,且竟實質影響已到職的公務人員多項權益,誠然荒謬
。
3.已然占缺之考試錄取人員從分發報到當日起已在機關服務,應獲保障
誠如上述,103-104年間各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之考選方式與從前錄取者既未有實質上絲毫
改變,僅憑借文字形式上改述,便將其劃歸不占缺訓練人員,且進一步實質上剝奪其關於
年資累積、休假計算、公保權利、退輔資格等對身分或基本權利均有重大影響事項,無疑
是對於平等原則的再次重大違反。
由上述可知,強行將所有公務人員考試歸類為「不占缺訓練」,乃是未考量制度目的規範
與事物本質不同下,而欲強行將各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一概歸類橫斷以為齊頭式平等,如此
一來,則不等者竟而等之,本應作成合理的差別對待而不為,實有違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司法院釋字568、593號解釋參照)。
(二)同工不同酬之悲哀
考試院實施分兩階段實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占缺訓練」,同樣103及104年錄取的
各類考試人錄取人員,可能因分階段實施,形成第一階段實施之考試類別為「不占缺訓練
」,而尚未實施的的第二階段,仍採由「占缺訓練」導致同年度考試錄取人員有不同公保
、退撫及年資等權益差別待遇,導致同工不同酬,舉例而言,由於原住民特考未在不占缺
計畫時程表中,故而同樣103跟104年錄取的各類科原住民考生,以司法四等法警類科為例
,由於考試規則未修改,所以原住民法警依然是占缺訓練,因此將可如同以往,繼續在第
一年之後就擁有完整的七天休假與公保退撫年資的計算,而司法特考晉用的法警,則因為
此制度而僅擁有五天的休假與補助額度,造成同一年度錄取晉用之公務人員,僅因為參與
不同考試類科錄取,在進入同樣的分發單位服務後,卻形成同工卻不同酬(假期天數不同
,休假補助金額不同,公保保障不同,退撫年資計算不同)的窘境,相信這絕非是合理的
差別待遇,也再次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本旨大相逕庭。
然後寄到這邊:
(必要)陳述意見書可寄公告內所載電子信箱 training@csptc.gov.tw
(次要)或保訓會信箱 http://www.csptc.gov.tw/mailboxs/
(次要)或考試院信箱
http://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email.asp&mp=1
有人想要寄去公務人員協會嗎?
集思廣益,眾志成城,
法律不會保護自己在權利上睡眠的人,
大家晚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78.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67562309.A.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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