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離婚了可以請育嬰假嗎?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阿祥)時間8年前 (2016/05/05 22:01), 8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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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回覆一下, 小弟在3月23日到銓敘部部長信箱留言, 終於在今天收到回應, 即使沒有監護權,但只要是實際照顧者, 一樣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部銓四字第1054084932號 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5年3月20日及同年月23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 郵件,詢問有關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事,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 薪辦法)第4條第2項 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1款 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 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 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 一方申請為限。……」第6條規定:「(第1項)留職停薪人 員 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 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 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第3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 消 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 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 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 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30日內復職;逾期未 復職 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復依本部101年2月17日 部銓四字第1013548073號電子郵件略 以,公務人員如為單親,且有扶養3足歲以下子女之 事實,即 得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 二、有關所詢 您於104年離婚,由女方取得子女監護權,但您是孩 子的實際照顧者,得否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一節,茲以公務人 員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依前開規定,原則上係以本人或配 偶 之一方申請為限,至公務人員如為單親,係就是否具有養 育子女之事實認定得否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爰您所詢疑義, 參照前開本部101年2月17日電子郵件之意旨,如您未具有 子女監護權,但經服務機關查明,確有扶養3足歲以下子女之事 實,得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扶養之子女如改由具 監護權 之另一方扶養,應即依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復職;如 未申請復職者,服 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30日內復職; 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 之事由外,視 同辭職。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 引述《nnz938 (阿祥)》之銘言: : 大家好,小弟離婚時小孩的監護人是登記在媽媽身上,但實際照顧者是本人,請問這種狀況我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嗎?如果可以,需要什麼證明呢?謝謝各位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583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05.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62456872.A.73C.html ※ 編輯: nnz938 (118.160.105.213), 05/05/2016 22:16:14

05/06 07:00, , 1F
感謝回饋訊息
05/06 07:00, 1F
文章代碼(AID): #1NAr8eSy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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