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得標廠商經費使用問題
各位採購的前輩好
雖然辦過採購,但始終沒上過相關課程
知道機關在辦理採購的時候會訂出底價,議價後會再修訂
通常底價的經費訂定是依照該機關的會計原則(或主計總處的標準)
我想問有關勞務採購的問題,有三個
1.如果要委辦的內容,在單位內並沒有相應的會計項目原則
會怎麼去訂價格? 若會計還是要求一定要符合機關的會計原則呢?
2.在議價修訂後的經費明細表,得標單位是否應依照前項經費明細表來支列費用?
採購單位其實只要完成驗收,得標單位能夠順利交出成果
是不是根本不管對方是否依照議價後的經費明細去支列費用?
若是如此,這是不是也意味著議價後的經費明細只是採購單位需要給個交待而已
3.承上,這個情況對於得標單位是公部門或私部門,會不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我知道的情況是
採購資訊系統(勞務)時已知編列的經費,得標方不可能依照上面的價格來支列
但對於公部門得標,得標方會計會要求執行單位要依照當初議價的經費明細表支列
我想知道有沒有相關法條在規範得標方的經費使用問題
如果根本只要得標方可以交出採購方的需求,不須依當初議價後的經費明細表支列
公部門會計這樣的要求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依據?
就我的理解,應該只要符合單位的會計原則就可以了,不是這樣嗎?
以上三個問題,如果概念上有模糊煩請糾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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