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考績丙等得提復審、行政訴訟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keep reading)時間8年前 (2015/10/04 21:4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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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X420 (人)》之銘言: : 會議次別: :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 決議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 決  議: : 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 : 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 : 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 1 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 條第 1 項第 5 款參照),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 : 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 : 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 : 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 詳全文 http://goo.gl/sk69AW 該決議,最後有段結語: ============================================================ 考績丙等既係影響公務員權益之人事行政處分,即不應再囿於是否為 「基礎關係」或「管理關係」而為異其救濟途徑,而應予接納得為復 審之對象,並得對提起行政訴訟。 ============================================================ 也就是可以復審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2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43966294.A.DB6.html

10/04 23:17, , 1F
復審 若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
10/04 23:17, 1F

10/07 21:37, , 2F
當然直接提行政訴訟對權益保障才大
10/07 21:37, 2F
文章代碼(AID): #1M4IrMss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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