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考績丙等得提復審、行政訴訟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PaPaBearLin (keep reading)時間8年前 (2015/10/04 21:4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CX420 (人)》之銘言:
: 會議次別:
: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 決議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 決 議:
: 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
: 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
: 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 1 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 條第 1 項第 5 款參照),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
: 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
: 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
: 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 詳全文 http://goo.gl/sk69AW
該決議,最後有段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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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丙等既係影響公務員權益之人事行政處分,即不應再囿於是否為
「基礎關係」或「管理關係」而為異其救濟途徑,而應予接納得為復
審之對象,並得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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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可以復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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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43966294.A.D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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