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在職考取後提敘的問題,請 鑒查惠復
小弟現職為北區地院錄事,今年司特僥倖考取委任書記官,
志願應於近日開始選填,可能在 104年1月1日至新單位報到。
日前接獲人事室來電,確認本人即為該名上榜之人與簡短客
套完恭喜之意後,告知「可能」可以申請縮短實務訓練與提敘
,並請我至新單位報到後與其聯絡,以利辦理後續事宜等等。
弟自認使用網路功力勉強及格,但就提敘一事,爬文後仍多
有疑惑,雖可直接問人事單位,但本院人多事忙,不好意思佔
用太多彼此時間,不得已於此勞教版上大大,望請指正。
弟97年考上司特錄事,98年1月1日服務至今,歷年考績98年
另考乙,99年甲,100年甲,101年乙,102年甲,103年沒意外
的話,應該是甲。100年嘉獎二次,103年嘉獎一次。請問,我
到新的單位報到後,真的可以申請提敘嗎?錄事與書記官應該
性質相近吧?這樣算成績優良嗎?
說實在的,弟今年 103年的考績,無論甲乙,本來就要上委
三了,新任的本俸跟我現任的本俸是一樣的,所以如果可以提
敘,對我來說,才算是有感加薪,彷彿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然而我的前手學姐,也是錄事,考績應該不錯,因為她目前
已是委三了。九月時商調到中部某法院,佔委三到五的執達員
缺。她是96年上榜, 97年1月工作至今。我跟她分享提敘的訊
息後,她說他們法院的人事表示她無提敘之適用。再問,這是
正確的嗎?她的狀況不是跟我很像嗎?讓我有點擔心這是空歡
喜一場。
此外,我 103年因為加計兵役年資,已有21天休假,就我對
現制不是很透徹的理解,因為是不佔缺,所以我 104年1至4月
實務訓練,會造成退休年資中斷,但不影響休假年資,所以我
104年與105年都還可以享有21天休假,是這樣嗎?那我 104年
與 105年的考績,會因為這次考取後新任而受有影響嗎?會拿
到另予考績嗎?申請縮短實務訓練只對我累積退休年資有差別
嗎?我最快最快,有機會何年站上委四?
第一次發言,文繁字冗,禮貌上若有不週,請多包涵。並非
對升官斤斤計算,但因為缺錢,對於俸給,我承認的確是錙銖
必較,在此先對不吝賜教的前輩道謝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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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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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lovesu (61.230.139.141), 11/30/2014 03:10:30
※ 編輯: mlovesu (61.230.139.141), 11/30/2014 03: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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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弟找到了保訓會103年四等書記官訓練計畫,其中關於訓練津貼與福利部分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如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
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
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並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請問前輩,弟之理解是否有誤?我是現職人員考取,並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中
委任書記官法定任用資格,第18條第4款:曾任委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
者。所以我明年委三本一敘薪,有21天假,休假與退休年資皆不中斷,縮短實務
訓練後,104年仍為另考。103考績雖為全考,但對我書記官生涯的升等升級,沒
有任何幫助,只關係到兩個月後發放的考績獎金。煩請指正。
※ 編輯: mlovesu (61.230.194.174), 12/02/2014 00: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