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上僱用期間的疑問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沒事多運動!)時間11年前 (2012/12/07 00:14), 編輯推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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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益]:有關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上僱用期間的疑問 時間: Fri Dec 7 00:14:36 2012 各位前輩好! 有個問題想問,希望大家能替我解惑 ……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某機關當職務代理人, 契約書上的約僱期間載明:從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起至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 增額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在分發前幾天,人事就打電話來跟我們長官說要請我開始整理東西、把該辦的公文做個段落, 雖然非常希望增額分發的人能12月再來報到(讓我12月在職能領些年終好過年(哭), 但之前看板上有說增額11月底報到能多領一個月年終, 想說人家要在月底報到也是命了 (是我也要在11月底報到 多一個月年終耶!!)。 不過我們人事分發的時候請增額的同事12/3再來報到, 我的問題來了,契約書上寫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 這“前一日”有規定是分發報到前一“工作日”或可以單從字面上來解釋前一日(不論是否 為假日)? 我的同事都覺得如果單就契約書來看,這樣我應該算是12月在職可以領年終的, 也幫我寫簽上去要把僱用期間訂到12/2,局長也同意了, 本以為這樣應該就可以了,所以12/1、2就跑去臺北考證照, 誰知道後來人事又不認帳把簽退回來說要補寫我12/1、2做了什麼工作……(囧)。 想請問大家這種情況我到底算不算是12月在職? 想說參考大家的意見,再來做下一步打算……。 如果真的不算,也只能含淚跟年終說bye-bye…。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6.201.206

12/07 00:20, , 1F
阿就寫 "依據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周休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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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也是工作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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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休假不是工作的一環的話,檢查所可以來查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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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這張契約寫的明明白白,報到前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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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機關要逃避應給的休假,把離職日提前到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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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跟人事講明,要去勞工局提告,看他臉是變綠還是變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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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用講,你的離職日應該是 12/3 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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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日不給薪,你實際是做到 12/2 ,薪水也給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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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有在職就有年終了,不管是不是星期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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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ulolo0032 來自: 111.246.40.199 (12/07 21:34) ※ 編輯: lulolo0032 來自: 111.246.40.199 (12/07 21:36) ※ 編輯: lulolo0032 來自: 111.246.40.199 (12/07 21:36) ※ 編輯: lulolo0032 來自: 111.246.40.199 (12/07 21:38)

12/07 21:40, , 10F
今天再問了一次,人事依舊不肯讓我算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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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21:41, , 11F
只能去找十二月還有沒有其他單位開職缺去應徵了唉
12/07 21:41, 11F

12/08 00:42, , 12F
遇過相同狀況,新人星期一就職,職代星期五要離職..
12/08 00:42,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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