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上僱用期間的疑問
標題[請益]:有關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上僱用期間的疑問
時間: Fri Dec 7 00:14:36 2012
各位前輩好!
有個問題想問,希望大家能替我解惑 ……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某機關當職務代理人,
契約書上的約僱期間載明:從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起至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
增額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在分發前幾天,人事就打電話來跟我們長官說要請我開始整理東西、把該辦的公文做個段落,
雖然非常希望增額分發的人能12月再來報到(讓我12月在職能領些年終好過年(哭),
但之前看板上有說增額11月底報到能多領一個月年終,
想說人家要在月底報到也是命了 (是我也要在11月底報到 多一個月年終耶!!)。
不過我們人事分發的時候請增額的同事12/3再來報到,
我的問題來了,契約書上寫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
這“前一日”有規定是分發報到前一“工作日”或可以單從字面上來解釋前一日(不論是否
為假日)?
我的同事都覺得如果單就契約書來看,這樣我應該算是12月在職可以領年終的,
也幫我寫簽上去要把僱用期間訂到12/2,局長也同意了,
本以為這樣應該就可以了,所以12/1、2就跑去臺北考證照,
誰知道後來人事又不認帳把簽退回來說要補寫我12/1、2做了什麼工作……(囧)。
想請問大家這種情況我到底算不算是12月在職?
想說參考大家的意見,再來做下一步打算……。
如果真的不算,也只能含淚跟年終說bye-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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