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問題
※ 引述《boldt (布洛特)》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Civil 看板 #1EgzZbod ]
: 作者: boldt (布洛特) 看板: Civil
: 標題: [請益] 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問題
: 時間: Sat Oct 29 18:43:47 2011
: 手上有件訴願要打
: 因業務需要,想請問版上先進、老師們,
: 建照及使照是 核准制 還是 報備制呢?
建照執照申請乃許可制為建築法第二章所明訂
依照同法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
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
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在無相關法規禁止下,合於程序及備齊相關文件的申請執照
: 是否有不予核發的判斷餘地呢?
依照內政部訂頒「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及建築法第26條、第34條規定,建管係採行政與技術分離
主管建築機官僅就書件、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圖說等項目查核
另針對土地使用管制項目審查
相關法規無禁止且合於相關程序及文件情況下
依照同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
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
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
十日。」
: 註:本案為土地徵收公告前建築之案件
: 目前土徵條例只規定徵收公告「後」禁止處分其土地
: 因此若徵收公告前合法申請,是否能不發給執照?
: 謝謝各位!
同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
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
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故該法僅就合於規定之下取得建造執照後,發現有合於同法58條規定時
通知相關建築行為人辦理變更設計,必要時強制拆除
至土地徵收公告前合法申請是否能核發建照一節,自無法律根據
以上!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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