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加班申請時間與實際時間不符消失
: → chris211:借問,沒專簽的情況下申請加班可以超過20HR?但領加班費部 06/18 23:02
: → chris211:分只有20HR,以G大講法是這樣,可是我們這邊人事怎麼是每 06/18 23:02
: → chris211:月最多20HR,再選擇要請費用或補休??? 06/18 23:02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有很多人事單位會有沒專簽的情況下,加班
超過20小時的就算是無私貢獻?
公務員保障法第23條明明就說: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
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雖然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有這樣的規定
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
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
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
為限。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
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
,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
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
人每月以不超過七0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
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七0小時,上開專案加
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
關核准後始得支給。......
但是這一點規定是因為要節省經費開支,所以才有這樣的限制,
事實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2.20. 局給字第0九一00五
0二六九號函:
超過加班時數如以補休方式替代支領加班費是否違反規定
查行政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
00四三四八一號函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五、
規定:「......(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
過二十小時為限。(二)......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
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
十小時者,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
各機關職員於前開五、規定「時數限制」內之加班,得支
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假,至因業務需要經主管覈實指派超
過上開時數限制之加班,不得支領加班費,惟得予以補休
假或行政獎勵。(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2.20. 局給字
第0九一00五0二六九號函)
明明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只有沒有專案簽準的情況下,限制每人每月
加班費至多請領20小時,但是並沒有說超過20小時的加班,就等於
無私貢獻給國家。而且有明確函釋表明超過限制時數的加班,只是
不能請領加班費,但是仍然可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至於行政獎勵
內容到底是什麼,雖然沒有明講,但也應該是要有相當才行。政府
機關常常說要為民服務保障人民權益,但是法律已經明白保護所屬
公務員的權利,卻常見上級任意剝奪或無視,連自己內部同仁的基
本權都如此踐踏,那他對全國人民的基本權會認真對待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06/19 00:03, , 1F
06/19 00:03, 1F
推
06/19 00:05, , 2F
06/19 00:05, 2F
推
06/19 00:05, , 3F
06/19 00:05, 3F
→
06/19 00:11, , 4F
06/19 00:11, 4F
→
06/19 00:11, , 5F
06/19 00:11, 5F
推
06/19 02:33, , 6F
06/19 02:33, 6F
→
06/19 02:33, , 7F
06/19 02:33, 7F
推
06/19 12:18, , 8F
06/19 12:18, 8F
→
06/19 12:19, , 9F
06/19 12:19, 9F
→
06/19 12:20, , 10F
06/19 12:20, 10F
→
06/19 12:20, , 11F
06/19 12:20, 11F
→
06/19 12:21, , 12F
06/19 12:21, 12F
→
06/19 12:23, , 13F
06/19 12:23, 13F
→
06/19 12:24, , 14F
06/19 12:24, 14F
→
06/19 12:25, , 15F
06/19 12:25, 15F
推
06/19 15:44, , 16F
06/19 15:44, 1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