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區公所算市府一級機關嗎?消失
※ 引述《unicom10 (......)》之銘言:
區公所到底算市府的一級還二級機關啊?
眾說紛紜
請前輩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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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算是各直轄市省轄市政府的二級機關。
理由如下:
1.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
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之
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一級機關首長沒有承市長之命外還要接受第二人指導監督的,不過區公所的區長
雖然受民政局長指導監督,這只是表示區公所非民政局轄下的單位,但是位階仍
然不是市政府的一級機關單位。
2.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
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第12條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組、室,最多不得超過九個,科下並得設股
。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為科、組、室、中心,其下得設課、股
;所屬二級機關內部單位為科、組、室、課,科、室下得設股。但為執行
特殊性質業務者,得設廠、場、隊、站。
第13條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
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免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
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
課、室。
第17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
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
、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第18條
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
免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六課、室。
市政府一級機關依規定名稱必須是局、處、委員會,不會是所或者是某公所。
市政府一級機關或單位轄下設科,其下可再設課或股。然而區公所只設課,課
這種單位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2條及第17條都明定是二級機關的單位名
稱。
3.由機關首長職等來判斷,直轄市一級機關首長是比照簡任十三職等,地方制度法
第55條有明文。而臺北市各區長依編製表是薦任第九職等到簡任第十職等,與一級
機關首長有明顯分別。參照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是承財政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指揮監督員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第2條),臺北市稅捐處明顯是二級機關,
而編製表上稅捐處處長是簡任第11職等,副處長是簡任第10職等。臺北市圖書館館長
也是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指揮員工(臺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第2條),組織
表上館長編階也是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沒道理同一地方政府轄下機關首長薦九到
簡十的機關,位階會高過簡十到簡十一職等的二級機關吧?
所以區公所應當是市政府轄下二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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