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休假年資併計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何妨吟嘯且徐行)時間13年前 (2010/10/10 09:15),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InnerDark (溫柔與暴烈)》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 : 我在97年4月至98年4月曾在其他單位有過服務一年之經歷 正職人員或其他可併計年資之人員? : 98年考上公職以後 於98年10月報到 98. 1 ~ 98. 4 => 4個月 98.10 ~ 98.12 => 3個月 : 想請問99年的休假天數為何? : 有一說是已經可以開始使用之前累積的一年經歷(所以是7天) 前一年未在職一整年 會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所以不是7天喔 : 另一說是99年只有2天休假(根據98年10月之後的年資?) 之前的年資如果可以併計 就會不只2天 : 從100年開始才可累計(所以這樣100年是幾天?) 如果可以併計 97. 4 ~ 98. 4 => 1年 98.10 ~ 98.12 => 3個月 99. 1 ~ 99.12 => 1年 共2年3個月,未滿3年 所以100年還是7天 : 所以是不是哪一說才是正確的呢? : 假如是前者的話 有什麼函釋或相關依據可以參考嗎 : 感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3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7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定給假。 第8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 (任) 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17.10

10/11 13:43, , 1F
那請問一月報到的,明年就算滿一年嗎?
10/11 13:43, 1F
文章代碼(AID): #1CiHFAN3 (PublicServan)
文章代碼(AID): #1CiHFAN3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