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中秋賀禮寄送至機關單位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ginus)時間13年前 (2010/09/13 18: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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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wis (出租友情~)》之銘言: : ※ 引述《ksut2 (ksut2)》之銘言: : : 不好意思 我好奇問問 : : 因為中秋節快到了 : : 賀禮 可以直接寄到該公職人員的任職機關嗎? : : 只是一盒文旦 : : 想說近日 花X 公家機關的新聞頻傳,來問問 XD : : 若有不妥 我會自D文章 : : 謝謝 : 用腳頭屋想也知道,要用點頭腦來包裝啦! : 吼~ 應該是可以參照「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八條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 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 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 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 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 一天內偶發一百次是不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221.230

09/13 20:43, , 1F
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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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2:30, , 2F
中秋送禮,是習俗,即使有關係廠商送禮500元以
09/13 22:30,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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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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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下
09/13 22:31, 4F
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 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其實覺得廠商送這禮很詭異 自己覺得很不舒服 就拒絕呀

09/14 10:22, , 5F
借問一下 那非採購人員有規定嗎?
09/14 10:22, 5F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 月3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072680號 主旨:有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是否受「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範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2月20日環空字第0980052642號函。 二、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 項之人員,本準則第2條已有規定,即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 、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依來函說明二所述「本局採購 案件之招標文件係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規劃訂定…」,屬上揭規定所稱採購人員,適用本 準則。惟是否須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論處,請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之。 -- 這函釋有適用你的情況嗎 不行的話 就得看版上有沒有其他版友能解答你的疑問 ※ 編輯: ginus 來自: 125.231.221.230 (09/14 10:40) ※ 編輯: ginus 來自: 125.231.221.230 (09/1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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