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中秋賀禮寄送至機關單位
※ 引述《qwis (出租友情~)》之銘言:
: ※ 引述《ksut2 (ksut2)》之銘言:
: : 不好意思 我好奇問問
: : 因為中秋節快到了
: : 賀禮 可以直接寄到該公職人員的任職機關嗎?
: : 只是一盒文旦
: : 想說近日 花X 公家機關的新聞頻傳,來問問 XD
: : 若有不妥 我會自D文章
: : 謝謝
: 用腳頭屋想也知道,要用點頭腦來包裝啦!
: 吼~
應該是可以參照「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八條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
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
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
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
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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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內偶發一百次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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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221.230
推
09/13 20:4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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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2:30,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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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2:31, , 4F
09/13 22:31, 4F
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
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其實覺得廠商送這禮很詭異
自己覺得很不舒服
就拒絕呀
推
09/14 10:22, , 5F
09/14 10:22, 5F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 月3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072680號
主旨:有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是否受「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範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2月20日環空字第0980052642號函。
二、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
項之人員,本準則第2條已有規定,即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
、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依來函說明二所述「本局採購
案件之招標文件係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規劃訂定…」,屬上揭規定所稱採購人員,適用本
準則。惟是否須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論處,請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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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函釋有適用你的情況嗎
不行的話 就得看版上有沒有其他版友能解答你的疑問
※ 編輯: ginus 來自: 125.231.221.230 (09/14 10:40)
※ 編輯: ginus 來自: 125.231.221.230 (09/1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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