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修訂與權利問題
個人覺得公務人員要整頓,這個原則我想每個公務人員不反對
可是強制每年3%丙這才是最大的錯誤政策,以下的見解前提建立在沒有官僚體系的存在
第一、公務人員如果個要依法行政、奉公守法,作的都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範圍業務執掌
能有多突出的表現?又會有多差的表現?
第二、如果按照新修正考績法的精神是要獎勵優良嚴處劣質的公務人員,那麼這草案
本身就自相矛盾,沒有強制優等的要打多少%卻強制要打3%丙,這真的符合上開
的精神嗎?還是草案本身內容就已宣示公務人員都是該打丙等,看你們誰認真
才能跳脫被打丙等的命運?
第三、如果按照考試院說的落實主管的考核機制,那麼試問具體規範丙等要件供主管考
核是否會來得比制定3%丙等要主管去考核來得更好?否則草案丙等要件還不是抄襲現有
的考績法,考試院就隨便訂的數字說這是改革的利器,怎能服眾?
另外幾點還請各位先進指教:
第一、公務員是否能再度申請釋憲組織公會的部份?若要比照企業式的管理,那麼私人
企業的管理方式不能就只有單方面的獨大,況且國外新式的特別權利關係觀念為什麼不
能試用在台灣,卻又要引進國外公務員百分比的淘汰制?為什麼我們都只有引進制衡的
東西,都不引進福利的政策?
第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是否採公務員廣義說?民眾的批評公務員上班看報紙、逛街、聊天
或許有些單位真的如此,但是約僱人員咧?政務官咧?為什麼只適用事務官而已?行政
不是一體嗎?既然要改為何不一併納入,真正禍國秧民、循私護短都是高階長官啊!都是
有後台的約僱啊!為啥考試院不肯正視這些問題?
結論:公務員並不是既得利益者不肯放手,好的改革當然會大力支持,重點在於考試院
要告訴公務員好在那裡?實務上的執行好在那裡?要不然只有說要改革、要改革,請問考
試院你的政策好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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