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草案侵害了哪些現有權利整理
一.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因考績免
職(退休、資遣)先行停職或因其他法律原因停
職,嗣後復職者,其實際任職期間未符前項第一款
或第二款規定者,不得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
翻譯:因公受傷算你活該
二。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其餘各款情
形之一,得考列丙等:
。。。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
後,提經考績委員會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
人排序最末百分之三者。
翻譯:帝王條款,反正長官要捉丙,就說你的績效
是最末百分之三,你要怎麼證明不是呢?
三。、乙等:晉本俸一級,已達所列職等本俸最
高俸級或已達年功俸級者,不予晉級
翻譯:1。配上二甲才能升等規定下,代表拿乙不再和升等有關,
2。以前到本俸最高級,拿乙可晉年功俸;已達年功俸者,
可晉年功俸一級,現在都沒了
3。代表全國每年有35%的人要被影響
四、丙等:第二次降一級,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
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翻譯:每年有3%的人受影響,三年後可能會有人滾蛋
五。各機關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
之六十五;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
翻譯:最惡之法,怪了,這比例的定立有何依據可言?
是關中和張部長夢到的嗎?你會未卜先知?
知道每年有資格拿到甲等的就不會多過65%?
知道每年都有3%的爛咖?
如果沒有也要硬生出來嗎?為了砍人而砍人?
六。主管機關應視所屬各機關業務特性及需要,辦理
所屬機關間之團體績效評比,並於每年辦
理考績前,依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彈性分配所屬各
機關受考人考列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率
,必要時,各官等與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及主
管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亦得併入上開調
整機制辦理。但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以增減百分之十;
丙等人數比率以增減百分之三為限
翻譯:可能流弊是,機關首長所在單位,甲等比就調高到75%,
而丙等減到0%,所屬單位再去共享55%的甲和6%的丙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草案並未明定出,
對被考丙等的人有什麼真的申覆保障,
還是以前對保訓會提出那套!
真的有人被當替死鬼時,很難去改變結果!--
再提醒各位一句,已經有傳言下一步就是
要刪除國旅休假補助。。。
還有對退休金會再調少。。。
大家不妨把這當執政黨所放的風向球,
政府負債不斷創新高的現實下,
高官必定會找最好欺負,最沒聲音的公務員下手,
今天是考績法,明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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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123.207
※ 編輯: howenchong 來自: 114.33.123.207 (03/04 23:57)
※ 編輯: howenchong 來自: 114.33.123.207 (03/05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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