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專業臨時人員 被迫離職...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Orz)時間14年前 (2009/09/08 14:06),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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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ossworld (RightThing)》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職務:專業臨時人員 : 原聘書到年底 : 卻提前被迫離開 : 要怎麼樣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 (關於$的部分) : 請前輩解惑~ : thx .. 勞基法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跟你目前遇到的狀況可能有關的法條如下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 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 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所以現在要你寫簽,你就引述法條之後再填寫你的訴求.. 通常公家機關都會撐到合約期滿,再以勞基法第18條不續約的名義叫你走人.. 以避開資遣費問題 內容有誤之處請各位鄉民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11.178

09/08 23:01, , 1F
感謝X大提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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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1:13, , 2F
X大熱心且專業!!!
09/09 11:13, 2F

12/09 18:55, , 3F
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2/09 18:55, 3F
文章代碼(AID): #1AfVI1up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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