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李明哲案起訴書全文逐字稿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蒼冥)時間6年前 (2017/10/19 23:11), 6年前編輯推噓2(206)
留言8則, 5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8/30 (看更多)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cangming (蒼冥)》之銘言: : : 原來是教邏輯的火旺啊XDDD : : 明明這個是連國小生用點腦袋就可以明白的問題... : : 如果要來戰類組 : : 我們就來用嚴謹的數學定義來推啊XD : : 這裡很明顯有一個集 : : 有沒有等的差別只在於集裡有沒有其他人而已 : : 所以完整的邏輯陳述如下: : : 假設 FB, QQ, 微信 等社交網站 = N : : 則 ∀ n ∈ N: 於 n 散布顛覆政權的言論 : 你符號都搞錯了 這是屬於 不是包含於的符號 這年頭怎麼越不懂的人說話越這麼大聲啊XDD 根本是標準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最佳範例嘛 首先 ∀是每一個 後面接的是 element 接下來是 ∈ 跟 ⊂ 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用在 element 用來表示是N的成員 後者用在集合 用來表示是 N 的子集 所以這邊是要用∈ 當你說了這句話代表你根本沒修過邏輯嘛... 然後下面這段就進入八奇領域的範疇了 堪稱烏賊戰最佳代表 : 現在是網上發表言論 N : A=FB B=QQ C=wechat : A B C⊂N : 你怎麼得到DEF如微薄 推特等不包含於N的結論? : ABC包含於N 和DEF是否包含於N兩者是獨立事件 : 今天說"被告人李明哲通過QQ空間、臉書(facebook)、微信等社交網絡平台" : 不是"被告人李明哲通過QQ空間、臉書(facebook)、微信社交網絡平台" : 只是說他他今天列舉的這些 : 不代表他沒列舉的沒有 懂 我們命題一直都是 李 在 FB 散布顛覆政權的言論被中共當作證據 上面的證明就是要告訴你有沒有那個等並不重要 因為不會影響結論 換句話說N的element就算多了twitter、百度論壇 並不會影響 FB 散布顛覆政權的言論被中共當作證據 這件事是否為真 還是你連這個基本思考都不會還要我再寫證明給你? 本來以為你多少會有點料 質疑我為啥上面那個推導可以等效為且 或者為啥是 原原po 所說的 QQ空間且臉書(facebook)且微信等 結果只看到你拿著一個已經證明根本不重要的東西繼續在那邊扯東扯西 真的是有突破下限到 呵呵 : 而且我在告訴你 他這裡寫的不是QQ是QQ空間 和前所寫的QQ群是兩個東西 : 你覺得按你的說法他在這裡只說QQ空間 是代表他在QQ群裡沒貼東西? 所以綜上結論就算叫 A6邏輯QQ 也關我屁事 因為根本不重要 : 那他1~4條在鬼打牆? : 拜託動動你的腦 : : 也就因此上述的陳述若為真 : : 則於FB散布顛覆政權的言論必為真 : : 換言之有沒有等 都不會影響上述陳述的真值表 : : 只會影響 N 裡面有沒有其他人而已... : : 加油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70.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08425879.A.4BA.html ※ 編輯: cangming (123.193.70.31), 10/19/2017 23:16:17

10/19 23:21, 6年前 , 1F
靠 搞了半天 你根本沒搞懂我在說什麼
10/19 23:21, 1F

10/19 23:21, 6年前 , 2F
mdz
10/19 23:21, 2F
我是覺得有些人老是自以為清高 然後嘴巴上講著大家一樣爛 然後自己做著相同的事也是蠻噁心的啦 ※ 編輯: cangming (123.193.70.31), 10/19/2017 23:23:05

10/20 09:52, 6年前 , 3F
我已經開始跳過特定ID發文了(茶) 避免浪費人生
10/20 09:52, 3F

10/21 10:26, 6年前 , 4F
怎麼從法律跳到數學的囧
10/21 10:26, 4F

10/23 15:09, 6年前 , 5F
某id的文記得我只評過短短一行,現在來看一點沒錯
10/23 15:09, 5F

10/23 16:34, 6年前 , 6F
這篇我要好好研讀一下XDDD
10/23 16:34, 6F

10/23 21:31, 6年前 , 7F
上面不就寫以下罪證,連台灣法官都會補一句以常情而
10/23 21:31, 7F

10/23 21:31, 6年前 , 8F
論才會說是舉例吧…
10/23 21:31, 8F
文章代碼(AID): #1PwC2NIw (PublicIssu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8 之 30 篇):
文章代碼(AID): #1PwC2NIw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