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月迷風影)時間7年前 (2017/05/03 08:54), 7年前編輯推噓3(3016)
留言19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心得: 本篇為 helloken2006分享的文章,內容是藉由女作家之死這個事件, 說明在類似師生這種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狀態中,如果發生關係,往往因為 通姦罪的但書,可以只對配偶撤告的條文下,處在婚姻關係的通姦者逍遙 法外,只有權力弱勢的相姦者(也就是小三)一人要面臨法律制裁,這會 導致權力弱勢的相姦者不敢站出來指認通姦者,所以需要修法將通姦除罪化 來避免類似女作家之死的憾事。 也提供給關心女作家之死這起事件的版友參考。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P2FrPXq ] 作者: 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時間: Wed May 3 05:42:34 2017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重點在最後一句。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接下來看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在學理上叫做告訴不可分, 白話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通姦罪依據刑法第245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 而通姦罪中的通姦者與相姦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姦一定要有兩個人)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師母,去告通姦罪的時候, 此一告訴的效力會同時把老師跟女生拉下水。 好,看起來沒問題,要罰一起罰。 可怕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 容許只對配偶撤告。 為甚麼?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號判決如何解釋: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直接說白話版: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最後倒楣被抓去關的就只有相姦人。 可以看出來本案的結論了嗎?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根本天理難容。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現在印證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這其實會面臨元配很大的阻力,沒那麼簡單), 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PS:我必須承認我現在很累了,所以請大家多包涵,之後就不回應了。 也麻煩大家不要轉載。 大家就當作簡單的法律白話文,外加一點個人意見。 要不要用刑法保護家庭價值,最終還是要看我們社會的選擇。 就拜託大家思考了,未來始終取決於我們想要他變成怎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10.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761369.A.874.html

05/03 05:43, , 1F
一定要修法啊!
05/03 05:43, 1F

05/03 05:44, , 2F
修法!
05/03 05:44, 2F

05/03 05:44, , 3F
阿不就台女也在為難台女?
05/03 05:44, 3F

05/03 05:44, , 4F
這個比其他討論有意義多了
05/03 05:44, 4F

05/03 05:44, , 5F
05/03 05:44, 5F

05/03 05:45, , 6F
通姦除罪化都喊幾年了... 立法院還是在打架啊
05/03 05:45, 6F

05/03 05:45, , 7F
好文
05/03 05:45, 7F

05/03 05:45, , 8F
05/03 05:45, 8F

05/03 05:45, , 9F
女人為難女人,正宮可不會覺得這種法有什麼不好
05/03 05:45, 9F

05/03 05:45, , 10F
05/03 05:45, 10F

05/03 05:45, , 11F
爛法
05/03 05:45, 11F

05/03 05:45, , 12F
我覺得刪除但書應該比較容易?
05/03 05:45, 12F

05/03 05:46, , 13F
05/03 05:46, 13F

05/03 05:46, , 14F
有點可惜好文都在深夜出現 不過幫你再推一次
05/03 05:46, 14F

05/03 05:46, , 15F
推 正是如此 這樣combo根本是夫妻檔仙人跳條款
05/03 05:46, 15F

05/03 05:46, , 16F
推修法 但是不明究理的人還是很多啊
05/03 05:46, 16F

05/03 05:46, , 17F
看完了,通姦罪修法會火車對撞
05/03 05:46, 17F

05/03 05:46, , 18F
要除罪話不管哪黨提 應該另一黨就會罵翻
05/03 05:46, 18F

05/03 05:47, , 19F
05/03 05:47, 19F

05/03 05:47, , 20F
推 確實應該要修法
05/03 05:47, 20F

05/03 05:47, , 21F
推一個 原本還以為是工讀生
05/03 05:47, 21F

05/03 05:47, , 22F
推 每次看到外遇男方可以撤告就是不爽
05/03 05:47, 22F

05/03 05:47, , 23F
呼籲立委修法
05/03 05:47, 23F

05/03 05:47, , 24F
推 這是我認為林支持通姦除罪化的原因!
05/03 05:47, 24F

05/03 05:48, , 25F
會被鄉下阿婆罵翻啦,光支持者電話就受不了了
05/03 05:48, 25F

05/03 05:48, , 26F
05/03 05:48, 26F

05/03 05:48, , 27F
我算是現在才正式瞭解了,之前都沒怎麼關心這議題
05/03 05:48, 27F

05/03 05:48, , 28F
但是阻力應該大到難以想像 臺灣社會應該還沒進步如斯
05/03 05:48, 28F

05/03 05:48, , 29F
05/03 05:48, 29F

05/03 05:48, , 30F
還有一點是 對配偶撤告的是妻子多還是丈夫多
05/03 05:48, 30F

05/03 05:48, , 31F
推 所以不敢講 懶趴整個被捏著
05/03 05:48, 31F

05/03 05:48, , 32F
玩弄女人還可以安然脫身,這條也是惡法
05/03 05:48, 32F

05/03 05:49, , 33F
要馬一起被罰要馬一起無罪 哪有一邊可以回頭的
05/03 05:49, 33F

05/03 05:49, , 34F
台灣的法律怎麼那麼噁心
05/03 05:49, 34F

05/03 05:49, , 35F
知法的都嘛玩法律
05/03 05:49, 35F

05/03 05:49, , 36F
所以呢?這是轉移焦點吧?沒了通姦罪,被強姦者就不會糾結?
05/03 05:49, 36F
你可能不懂我的重點。我只是要說,如果你不廢除通姦罪,就永遠有這種辦法玩。 刑事訴訟法難修的問題是在你只要保留通姦罪,就一定會有人想要只原諒配偶, 不放過自己眼中的狐狸精。 刑法上通姦罪也有很多廢除的理由,不過我的重點是人家用刑事訴訟法可以怎樣玩你。

05/03 05:49, , 37F
之前我就講過了,要搞定正宮一起下來玩,男人的錢必須多
05/03 05:49, 37F
※ 編輯: helloken2006 (59.127.110.137), 05/03/2017 05:52:41
還有 975 則推文
還有 18 段內文
05/03 08:48, , 1013F
05/03 08:48, 1013F

05/03 08:48, , 1014F
推 改掉惡法的好時機
05/03 08:48, 1014F

05/03 08:48, , 1015F
推修法
05/03 08:48, 1015F

05/03 08:49, , 1016F
05/03 08:49, 1016F

05/03 08:49, , 1017F
推修法!!
05/03 08:49, 1017F

05/03 08:49, , 1018F
這是現實會面臨的問題,還說是偷渡...刻意視而不見,只關
05/03 08:49, 1018F

05/03 08:49, , 1019F
05/03 08:49, 1019F

05/03 08:49, , 1020F
注自己想關注的話題
05/03 08:49, 1020F

05/03 08:49, , 1021F
05/03 08:49, 1021F

05/03 08:49, , 1022F
05/03 08:49, 1022F
※ 編輯: helloken2006 (59.127.110.137), 05/03/2017 08:51:20

05/03 08:50, , 1023F
垃圾法該修
05/03 08:50, 1023F

05/03 08:50, , 1024F
因為小三被原配威脅提告然後小三自殺所以要廢除通姦罪這樣
05/03 08:50, 1024F

05/03 08:50, , 1025F
的修法是不是哪裡出了問題
05/03 08:50, 1025F

05/03 08:50, , 1026F
通姦除罪化講好多年了,每次都不了了之
05/03 08:50, 1026F

05/03 08:51, , 1027F
05/03 08:51, 1027F

05/03 08:52, , 1028F
贊成廢除但書,反對取消通姦罪+1
05/03 08:52, 1028F
※ 編輯: helloken2006 (59.127.110.137), 05/03/2017 08:53:38

05/03 08:53, , 1029F
這風向ww雖然打砲被抓去關真的很匪夷所思啦~
05/03 08:53, 1029F

05/03 08:54, , 1030F
推,借轉公民版,謝謝。
05/03 08:54, 1030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etalpha (114.39.211.102), 05/03/2017 08:54:18 ※ 編輯: jetalpha (114.39.211.102), 05/03/2017 09:13:57

05/03 10:52, , 1031F
問號?通姦除罪化的化那個老師就沒罪了喔?
05/03 10:52, 1031F

05/03 10:53, , 1032F
這次的事件連立案都沒有根本根通姦除罪化完全反過來了吧
05/03 10:53, 1032F

05/03 10:54, , 1033F
「因為只有小三會被告所以小三會不敢指任」這件事情完全
05/03 10:54, 1033F

05/03 10:54, , 1034F
無法用通姦除罪化解決吧? 轉告詐欺假單身還比較好一點
05/03 10:54, 1034F

05/03 11:16, , 1035F
我認為原作者的觀點是當通姦罪只對相姦者不利時,
05/03 11:16, 1035F

05/03 11:18, , 1036F
很容易就能用各種方式直接搓掉而不進入審判程序(例和解
05/03 11:18, 1036F

05/03 11:20, , 1037F
而通姦罪的但書讓通姦者有可以透過配偶直接逃過相關程序
05/03 11:20, 1037F

05/03 11:22, , 1038F
這也讓通姦罪對通姦者等於沒有嚇阻力,
05/03 11:22, 1038F

05/03 11:24, , 1039F
所以作者的結論是需要讓通姦除罪化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05/03 11:24, 1039F

05/03 11:26, , 1040F
我個人認為,作者的想法合理,但仍然需要凝聚社會共識。
05/03 11:26, 1040F

05/03 11:29, , 1041F
可能是我搞錯了,問一下,通姦到底是想要怎樣的除罪化?
05/03 11:29, 1041F

05/03 11:32, , 1042F
詳情不清楚,大概是延續誹謗罪除罪化的做法,免除刑事責
05/03 11:32, 1042F

05/03 11:32, , 1043F
任,但是民事責任還是跑不掉的。
05/03 11:32, 1043F

05/03 11:42, , 1044F
民事責任還是有高機率遇到原配告小三的狀況啊…麻煩
05/03 11:42, 1044F

05/03 13:39, , 1045F
更正一下, 是妨礙名譽除罪化
05/03 13:39, 1045F

05/03 13:40, , 1046F
比起刑事責任有被關、留案底的可能,民事責任罰錢了事,
05/03 13:40, 1046F

05/03 13:41, , 1047F
被貼標籤的感覺也許就少那麼一點了吧……。
05/03 13:41, 1047F

05/03 17:31, , 1048F
QQ
05/03 17:31, 1048F

05/04 15:31, , 1049F
外遇的加害者明明是配偶而不是所謂的小三這種情形下
05/04 15:31, 1049F
文章代碼(AID): #1P2IeyMT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