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同婚討論的小兔子暗黑無限破
各位版友大家好
由於原文摻雜大量推文、回文,恐怕大家也沒有時間細看
所以我另開新篇囉
簡而言之,版上爭論許久的同婚議題
在 E teacher獨戰眾人並連續放大招
(EX:你們想強姦別人價值觀的想法, 就有嚴重的動機問題、
反正你們自認正義無雙不嫌敵人多, 隨便啦
質疑很簡單, 小學生都會.不過你要質疑別人, 自己卻沒有任何主張的話,
就沒有任何意義
.
假如老是自認為優越菁英, 不需要管粗俗草民的想法 那還是游去對岸比較適合你們
反正你們自認覺青, 歧視普羅大眾, 最適合當共產黨員了.....族繁不及備載)
的情況下迎來了新局面
會造成這種局面,就是同性婚姻到底該立專法、還是直接修民法呢?
這議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但以下就簡述E teacher的論述
最開始
A論述:
→ elmotze: 任何人都可以宣揚任何一種婚姻制度的美好
→ elmotze: 但作為社會共識的法律沒有加以承認的義務
→ elmotze: 換言之, 多數人承認, 就是法制化
→ elmotze: 多數人不承認, 也不算侵害到同志的權益.
接下來對於他的論述某e慘遭眾人抨擊(其自稱強姦)
因法律雖形式上以國民主權(多數決)原則,
但實質內容上仍要合乎保障權利、合乎法治國原則
否則會產生以多數決立法處死某些族群、剝奪某些族群基本權的問題
然後「承認」這詞,為了證明老師是很會用法律論述滴
他此處說是指民法上的承認權,於是承認權此種針對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形成權
在E teacher手上煥發出截然不同的光彩呢
於是在經過了一番唇槍舌劍後
E teacher找到了新論點
B論述:
最荒謬的就是有人認為婚姻不一定要有後代
於是又是一番龍爭虎鬥
究竟e teacher是否認為婚姻以繁衍為要件,所以同志不得進入?
遺憾的事,我們不得而知
因為teacher又有新論點:
C論述
"一男性與其生父至戶政機關登記, 試問戶政機關是否應當承認其婚姻關係??"
是的,這就是護家盟最愛的論點
如果同婚可以成立,那近親婚、人獸交、人可不可以和摩天輪結婚
而這又遭到不同意見的回覆(其所說的強姦),而這和專法的關聯性此時我們還不得而知
但緊接著他的D論述,我們終於可窺見那開天闢地、繼往開來全新的法律論述
在痛定思痛後,teacher整理出過往所有的論述
想效仿愛因斯坦的統一場論,來完成一套無懈可擊的「法律」論述
是的這就是,傳說中的繼承D的意志,總有一天支持民法派的天龍人將被D擊潰的
D論述
婚姻是一種定名契約內容,而定名契約內容是限制契約自由,
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限制
婚姻是因為保障女性弱勢地位為正當理由,才得以限制契約自由方式存在
而同婚是同性間所以不存在弱勢、強勢,沒有正當理由,
所以不能用婚姻名義來限制要另立專法,否則是侵害契約自由
而在此契約自由下,同婚專法可以多偶婚、近親婚
這邊提出兩個(強姦E teacher想法的)看法
1 婚姻不太像是為了保障女性,它不斷修法是促進男女平等
就算引述憲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也只能得出保障女性是手段,目的是為了男女平等
請參見S大大文章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971712.A.EC7.html
2 契約自由包含:締結契約的自由、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
契約方式的自由
可是國家規定了物權行為公示性為要件、婚姻登記也是如此
這大大侵害了契約方式的自由
甚至不得近親婚、多偶婚侵害了契約內容的自由
現行一男一女婚姻大大侵犯契約自由
所以E teacher向太陽怒吼了:
為什麼我和我的好基友締結共同生活契約, 我就不能找我喜歡的女人打砲??
為什麼我找我的表弟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是無效的??
老師,你的怒吼我們聽到了,讓我們立一個允許近親婚、多偶婚的專法吧
不要用那限制自由的婚姻契約了
但奈何現實是骨感的,https://goo.gl/lFnoZo
你所謂多數民意支持的法務部專法版本仍不允許近親婚、多偶婚,也是要登記QQ
而且可以想見,為了妥協的專法,不論怎麼修都不可能拿掉近親婚、多偶婚的限制
否則你會讓保守陣營集體中風
所以對於專法用契約自由來論述,我想是一個脫離現實的想法
就算純論法理面
契約自由在親屬篇章的法理和財產法上不同,學者都認身分上法律關係具強烈公益性
即具有強制法規性質、國家監督主義立法
不過可以理解老師專精火車對撞的比例原則和法之必要性,對於親屬法理不太熟
不過老師那麼堅持近親婚、多偶婚,這簽名檔你要不要拿回去自己用
「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柯賜海, 那是我的自由.」
哎!打了一堆,還沒論述到為什麼標題叫
小兔子暗黑無限破
http://imgur.com/42Ktgbi
這是一個動漫作品的梗,出處見此 https://goo.gl/P9vMkt
那為什麼這麼嚴肅的議題,會跑出這梗呢?
各位版友請看,上述的論述全都圍繞著同性的結合,到底專法好還是民法好
但可以想見的目前同性結合沒有任何法律,所以要修法、立法
可e teacher最新的回覆 最新的局面是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628409.A.DF2.html
「 所以你的論點有個最根本的問題.
國家並沒有去拘束同性結合時的契約自由.
(有拘束其自由的例子, 如部分國家的反同性戀條款
比方說在阿拉伯國家實行同性結合是有刑事責任的.)
國家根本沒有去管同性是否要互相結合或如何結合, 何來拘束??
你能舉出哪個法律條文規範了同性結合的要件或態樣嗎??
沒有條文, 何來限制??」
先不管中間那段把契約自由和拘束其自由混在一起,刑法、民法大雜燴
究竟怎麼從專法比較好跳到國家沒有去管同性結合(不用立法了呢?)
同婚要修法或者立法情況下,變成問我現階段有無同婚法條
看到這樣的發展,我想我的表情應該和女主角一樣吧
https://commons.moegirl.org/File:001.png#/media/File:001.png
所以綜上所述,讓我們跟著老師動一動~動一動~,一起小兔子暗黑無限破吧
諸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Y4rAsLBi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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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36.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041955.A.671.html
※ 編輯: edwin040286 (36.235.36.213), 04/24/2017 22: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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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種跟著老師邏輯動一動 動一動的概念XD
※ 編輯: edwin040286 (36.235.36.213), 04/24/2017 2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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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挺的專法允許多偶婚、近親婚,可能和他口中的多數民意對著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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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會這樣回你:
說真的. 我已經厭倦跟一群只會把質疑當成論點的人浪費時間.
真的是一位很會回答問題的老師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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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現實(X)脫離他的幻想(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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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就目前有的討論阿,像法務部的立法草案
我想那個也是最貼近不想改變婚姻定義的人想法的立法
※ 編輯: edwin040286 (36.235.36.213), 04/24/2017 23: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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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核心思想啦 供參考
「我是專法優先派, 原則上支持同性婚姻.
只是在基本教義派的眼中, 跟他們不一樣的通通都是敵人罷了」
他的四個論點全都是解釋為什麼專法比較好,如果你覺得好像聯結不起來
他會這樣說:
兩個邏輯你得挑一個吞下去. OR 我能體諒閱讀大量文字對於某些人而言是種酷刑.
直接來一記小兔子暗黑無限破 http://imgur.com/42Ktgbi
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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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dwin040286 (1.168.81.46), 04/25/2017 18:42:41
※ 編輯: edwin040286 (1.168.81.46), 04/25/2017 18: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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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不像跳跳teacher可以不斷 暗黑無限破
只能整理論述供大家討論囉~~
像最新這篇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231486.A.8D0.html
→ elmotze: #1OzsR-_n 契約自由的論點不是我先提的
那究竟跳跳teacher的論述所言為何呢? 各位觀眾,五條煙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603009.A.E84.html
至於締約之雙方為同性時, 則無此必要.
基於保障契約自由之精神, 國家不得介入.
by elmotze於Wed Apr 19 19:56:41 2017
※ 編輯: edwin040286 (1.168.81.46), 04/27/2017 19: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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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他所述,契約自由除非有正當理由才可以限制
限制指 締約方式要公示性、締約對象限制為異性
而婚姻制度是因為保障女性這正當理由,才可以有登記才生效、締約對象為異性
的限制
而同婚沒有正當理由來限制契約自由,故不能用婚姻制度。要另外定專法
這論述的前提是他婚姻制度是為了保障女性而產生是成立的
而s大已經回覆過他了,是制度性保障不是為了保障女性
所以他現今說法切割契約自由囉!原因是說有人討論直指人身
雖然搞不懂這兩者其中關連性
總之他新論點是制度性保障是保障婚姻是一男一女,同婚修民法婚姻是違憲喔
先不提搞混德國憲法婚姻是明定條文,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傻傻分不清
前幾次解釋文重點在於通姦、重婚,根本沒有處理到同婚這塊
否則這次為什麼要釋憲,直接拿過去釋憲理由書說解釋過了,不受理即可
但還是恭喜他要可以開新戰場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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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dwin040286 (1.168.81.46), 04/28/2017 21:56:11
※ 編輯: edwin040286 (36.235.39.209), 05/01/2017 08: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