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是該讓同志婚合法化的時候了!
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了,同志間不能結婚,就不能成立家庭,沒有家庭,就沒有家
長家屬關係,把這種依附在他人家庭下的家屬關係當作是對同性婚的保障,根本就是一種
指鹿為馬,掩耳盜鈴的行為!根本迴避了同性婚被排斥在現行婚姻制度外的結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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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拜讀趙曉音女士「多元成家支持者,可以停止媚俗了」一文,論及有關同志伴侶可以
家屬之方式取得身分法上之地位,受法律保障,吾人以為,此種說法實有重大謬誤,乃特
撰此文說明之。
首先,趙文引用了民法第1123條第三項之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
一家者,視為家屬。」,並以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文「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
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
標準。」以論證同志間可以成立家屬之說法,但此種說法實為詭辯,迴避了最根本的同志
間不能登記結婚,成立家庭的事實。
蓋依據民法第第 1123 條第二項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亦即要
成立家屬關係,必須要以家庭存在為前提,而所謂家庭,依民法第1122條之規定,乃指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而依大法官釋字第 365 號解釋理由書:「由一男
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婚姻而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
適用」,釋字第554 號解釋理由書:「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
性保障。」,可知婚姻關係之建立,乃家庭成立之基礎,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縱使男女
同居再久,亦不會成立家庭,更遑論成立家屬關係了,趙文的說法,實為曲解。
而婚姻制度既然如此重要,且為家庭成立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的保障,則依據憲法第七
條平等原則,不論是異性婚,或是同性婚,皆應法律受到相同的保障,給予一定的承認。
然由於過去社會觀念的保守,以及大法官釋字第 365 號解釋理由書之說明,現行法律制
度所承認的婚姻關係僅限於由一男一女所結合而成的異性婚,而不括由二男或二女所成立
的同性婚,同志間的婚姻關係不受到法律上的承認,自無從建立合法的家庭,更遑論以家
屬關係加以保障了,此乃對於同性婚最大的歧視,嚴重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櫫的平等原則
。
再者,縱使依趙文所言,以曲折的方式加入別人的家庭,成立所謂的家屬關係,但家屬間
並無民法第 1001 條配偶間的同居之義務、日常家務互為代理權,以及第 1003-1 條家庭
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更別提夫妻財產制的分配請求權甚至是遺產繼承權,其保障效力顯然
不及於異性婚的配偶關係,乃非同性婚合法化者所欲追求的目標,趙文的說法顯然迴避了
此一重大關鍵問題,而僅以無關緊要的家屬關係加以敷衍,乃欠缺誠意之詞。
實則,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
(大法官釋字第554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無論是同性婚或是異性婚,皆應受到同等的對
待,不應有任何的差別待遇。而隨著時代的進步,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概念也應與時
俱進,做出相對應的改變,特別是自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的權利
受到憲法保障,州政府不得拒絕發與同性伴侶婚姻證書,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全球掀
起了一股同性婚合法化的運動,而台灣作為人權案公約的簽署國之一,自不應脫離在這股
婚姻平權運動的潮流之外,而對同志婚做出保守的歧視規定。基於人民基本權保障的要求
,政府實應考慮修改民法親屬編條文,加入同性婚之規定,以保障同性婚的婚姻關係與家
庭制度,方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54 號解釋書所謂的憲法制度性保障,與全球同性婚合法化
運動齊頭並進,建立起平等自由的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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