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公民不服從的定義及範圍??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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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
雖有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之關注而不得已所
選擇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基於對法律忠誠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甘地定義:
1.公民抗議者(或真理堅固)不懷有憤怒情緒
2.忍受對方的惱怒
3.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屈從
4.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議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
反抗
5.若抗議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衛,但不
能進行報復
6.報復行為包括咒罵
7.抗議公民絕不侮辱對方,也不會採取新式的喊叫,因為這有違不害
8.抗議公民不向英國國旗敬禮,對於官員,無論英國還是印度的,也不能進行侮辱
9.在鬥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議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
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
羅爾斯定義:
1.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
2.它是違法的行為:它以違法方式來抗爭
3.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來的,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
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4.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而不是秘
密的
5.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是在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
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
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
想請教一下
針對國內目前發生過的三個運動
"太陽花佔領立法院及行政院"、"路過中正一分局"、"反課綱佔領教育部"
對於公民不服從的界線似乎很難以界定所謂的正當性、合適性
(以甘地的定義來看較為溫和,似乎不適用在我們的運動上面?!)
而由羅爾斯的定義來看
第一點中,要如何定義不正義的法律或政策
(例如:"廢死聯盟"若展開公民不服從,是否代表死刑為不正義的法律或政策)
第二點中,違法的底線為何
(暴力行為禁止外,其餘皆可做為公民不服從運動的違法抗議行為嗎?例:破壞物品)
第四點中,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的必要性?
(例:太陽花突襲立法院、行政院,路過中正一分局,反課綱突襲教育部)
第五點中,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的必要性?
(例:立法院、行政院佔領有部分否認相關犯行)
想請教有其相關專業背景,能替我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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