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法治]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LAiWj7 ]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時間: Thu May 14 22:03:09 2015
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
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
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
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
有效的救濟管道。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
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
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
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
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
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
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
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
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
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
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
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
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
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的問題其實在於:
支付命令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債的人過
來了解狀況,就可以發出。而當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內如果沒有
提出異議,等同於「判決確定」。
流程圖請見:
https://popularintllaw.files.wordpress.com/2015/01/overview.png
圖片來源:法律白話文 PLM
http://plainlaw.me/2015/01/24/paymentorder/
送達通知書: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order1.jpg
如果要更改判決,就必須依循「再審」途徑處理。但再審的條件十分嚴
苛,除非發生非常嚴重的錯誤,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
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而再審能提出的時間
又很短,只有三十天,超過就無法提出再審。也就是說,如果異議20天
內沒有提出異議,就是判決確定;確定30天內沒有提出再審,就無法推
翻這個判決,這個債務就變成法院認證確定了。
舉例來說,有人發現對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偽造,向法院提出再審,
結果法院卻要求「先找到是誰偽造」,還要「判決確定」才可以提出再
審。再審時限只有三十天,當然就來不及了。
那麼司法院對支付命令的問題怎麼說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發出新聞
稿,回應認為:
「不當濫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或以支付命令作
為詐騙工具,實係少數例外情事」,法院「應確實審查」;又說,司改
會舉出的例子是「因詐騙集團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眾法律知
識不足,或因親屬間不當或非法代收訴訟文書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數例
外情事,遽以變更現行制度」,還說「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
日內)提出再審,救濟手段完備」。最後,司法院還說,如果支付命令
沒有既判例,「債權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確定私法上權利之效力,其權
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導致大家改用訴訟求償,民事訴訟變
多。
可是,台灣以前就已經修法,把和支付命令類似的「本票裁定」改為僅
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也沒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為使用訴訟方式提
起訴訟,執票人還是會聲請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會有這
種邏輯跳躍的回應出現。而且,法律如果已經有被濫用的案例,本來就
該檢討,怎麼還會回應「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審查就好」?而且分明許
多人提出再審,結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還認為「救濟手段完備」
,司法院的想法實在令人費解。
目前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已經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項修正: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521條第1項、第2項:
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也就是不會成為真
正的判決,未來有問題也不用走再審的途徑。
二、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可以先提
供相當的擔保時,先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確認債權確實存在的時
候,再執行支付命令。
三、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5項
這條是過度時期處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再審:
1. 支付命令提出的證物是偽造、變造
2. 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沒有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3. 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
4. 不公平或是違法的狀況
這是目前支付命令的狀況,給大家參考。大家可以思考,這個不合理
的法律,最大受益者是誰?恐怕是全世界都欠他錢的銀行吧!
相關文章:
支付命令說帖(給法律人看的)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司改會1月13日記者會: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當詐騙幫兇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3
司法院回應:
http://bit.ly/1HjaPF8
修法條文: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2.pdf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3.pdf
審議進度:
目前進度均為「一讀」
另外,司改會也接受支付命令受害人申訴喔!如果您知道有受
害者,請與民間司改會聯絡!
申訴專線:02-25421958
申訴email:case@jrf.org.tw
申訴信箱: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承辦人:執行秘書 蕭逸民
紙本支付命令受害申訴書下載
http://bit.ly/1JKRtpQ
工商服務:
最近有律師架設了一個專門給律師討論法律的討論版,歡迎執業律師加入!
https://forum.jrf.org.tw
也歡迎大家關心司法改革的議題,司改會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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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主要是減少救濟上的困難喔,不太懂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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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要提出債權證明啊,只是不傳債務人,所以拿掉既判力,只有執行力。
偽造得再審,是過渡時期的辦法,如果拿掉既判力,就不用走再審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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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指正,我直接放上原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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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iyarou (36.234.121.120), 05/24/2015 21:46:16
不小心漏掉忘了轉
中國黨的恐龍司法體制亂七八糟
※ 編輯: miyarou (36.234.121.120), 05/24/2015 21: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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