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問題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fre)時間11年前 (2014/09/18 13:52),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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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顧立雄在fb發言 昨(28)日三讀通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關於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提撥部分之罰鍰、罰金以及不當利得等收入用來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補助相關消費 訴訟、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此一修法應給予肯定。 按照原本我個人、幾位律師、學者與尤美女委員討論後提出的草案設計,是將違反食品衛 生管理法之罰鍰收入「全數專款專用」提撥作為基金來源,且基金用途尚包含受害者補償 。我們的初衷很簡單,因為所有的食安事件中,政府或多或少有失職之處,當然不能以受 害者自居,所以相關的罰鍰、罰金或不當利得,應該用在受害的消費者身上,而不是納入 國庫。但因主管機關對於上開想法有疑慮,折衝後的結論,最終並未嚴格限制專款專用( 得提撥「部分」),也無法將基金作為受害者補償之用。我認為這裡還有努力的空間。 這次修法備受關注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最終還是未能獲得朝野共識,對此我深感遺 憾。所謂「舉證責任倒置」,並非是為食安問題而獨創,不僅早有相關立法,例如民法第 191條之1、之3規定,而且在保險、醫療或金融等領域訴訟事件,都有為了保障因資訊不 對稱而相對弱勢一方的權益,將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倒置的判決先例;況且,如果仔細瞭解 原本的草案就會清楚,因為要件明白規定,只有當業者違反食管法第15條第1項、第15條 之1規定,也就是有摻偽、假冒或標示不實等違法行為時,才會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的效果 。換句話說,只要業者完全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就沒有所謂因為難以舉證而敗訴的問題。 從這個角度來著手,比起一昧重罰,或許才是嚇阻不肖業者的最好方法。 到頭來,其實問題還是回到政府究竟有沒有真心要替民眾吃的健康把關!我們能不能信賴 法律制度可以保障弱勢的消費者! 看來是沒有 ※ 引述《jinyih (山巔之月)》之銘言: : 不知能不能在這裡發問,有違版規請告知 Orz : 今天某位政黨支持傾向對立的同事在臉書分享以下連結 : http://twly.herokuapp.com/vote/08-04-YS-11-013/ : 意思是綠營立委阻擾(投反對票)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要大家慎選支持對象, : 看了一下表決內容描述如下: : 要求行政院迅即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不法業者的罰鍰、罰金、不當利得等收入作為來 : 源,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以補助受害消費者團體訴訟、食品健康風險評估及特定食 : 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費用。至於中盤商與上游廠商之交易糾紛事宜,應尋 : 求民法途徑解決,由上游廠商付賠償責任,不宜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負擔。是否有當?敬 : 請公決 : 小妹愚昧,想請教這個修正內容有何不妥? : 為何會令在野立委群起反對呢? : 我需要確認支持的代議士們不是為反對而反對,而是真正在為民眾著想 -- bservers.監票者聯盟網站 bservers.監票者聯盟臉書社團 ◎網址:http://www.observers.tw ◎網址:http://ppt.cc/RNbw  你亂搞,我打爆-立委熱線 (安卓)  發現公僕-您知道誰是您的公僕嗎?  ◎網址:http://ppt.cc/iPU0 ◎網址:http://ppt.cc/tDc5 臺灣選舉政治地圖 割闌尾計畫-可割可棄.利大於弊  ◎網址:http://ppt.cc/Cyjs ◎網址:http://ppt.cc/wFY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248.16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1019533.A.044.html

09/18 14:03, , 1F
非常感謝 有了完整資訊後 我理解怎麼分析這事件
09/18 14:03, 1F

09/19 02:04, , 2F
09/19 02:04, 2F
文章代碼(AID): #1K6dCD14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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