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楊梅人明天要遊行抗議了...幫高調!@@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y d(☆▽☆)時間11年前 (2014/08/02 15:13), 編輯推噓1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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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案例 我理解為 "不動產所有權持有者有爭議 因此使用者--人民居住契約無效 必須離開" 不知是否正確? 如果是 上文將會出現在大學通識課程 民法概要 的是非題 而且是答案(X)的"送分題" 以下為民法全文(取自全國法規料庫入口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第 759-1 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我看到這報導的瞬間 就想到這一條 太符合了!!(因為這是當年民法課的重點教材) 善意第三人 就是指單純買房子住、並不涉入地主的家務糾紛的人民 也就是這群抗爭的人 該條明確說明"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意思就是 不論土地誰的 房子誰的 住戶就是可以繼續住!! 你們吵再兇也不干住戶的事 簽定的居住契約 沒有人可以做廢!! 就算土地所有權人說要拆房子? 不准!! 因為"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因此 這次報導說民眾的買賣契約無效 被迫流離失所 是明顯違反民法的事 沒有狡辯空間 因為這次根本是 標準案例!! 實在是想問: 這種三行法條就可以打臉打到火星去的東西 為什麼還有人民上街頭的必要? 法院幹甚麼吃的? 還是根本還沒進入司法程序? 不好意思 本人非法律專科 我只是一名大學時上過一學期民法通識的外系學生罷了 如果有漏洞歡迎指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08.5.16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6963617.A.6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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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出在這個案件裡,原告主張祭祀公業不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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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認為買受人非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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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很奇怪,這不是應該是常識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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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幾戶已經有判決了,請參考:http://goo.gl/Q6fY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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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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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5:22, , 6F
連判例都… 司法真的很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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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奇怪...原告應該要當時賣地的人返還不當得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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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扯到合法買賣契約下買地的人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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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X的 土地都買幾年了 房子都蓋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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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善意第三人 會拖到現在才打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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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房子耶. 還不是一間兩間 是很大一塊地上的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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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5:33, , 12F
真的很扯,接二連三的判決都是當初買地的受害者打輸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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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這麼多年都沒去走過看過??? 還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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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想都是在自打嘴巴阿 說這法官收錢我還比較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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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6:58, , 15F
759-1是98年增訂的 是否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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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7:04, , 16F
不知在哪看到,759-1就是此案相關案件才才增訂的,不能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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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7:27, , 17F
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原則必有例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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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7:36, , 18F
!!98年...好尷尬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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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1:10, , 19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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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03:19, , 20F
他X的 土地都買幾年了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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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43, , 21F
!!98年...好尷尬 https://daxiv.com
09/13 18:43, 21F
文章代碼(AID): #1Jt8-XPQ (PublicIssue)
文章代碼(AID): #1Jt8-XPQ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