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
※ 引述《tonys055032 (煒忠)》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之前DH板有人寄信到國史館去詢問有關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問題
: 國史館給了長達60頁的回覆,在此只截取其中一小部分
: 原文網址 http://goo.gl/vxXVLw
: 簡言之,就是
: 從國際法法理上來講,民國41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訂的《中日和約》
:,是界定當前臺灣主權歸屬的真正依據。
[引文怒刪]
從「國際法法理」上來講,
台灣的主權歸屬只能依據條約內容界定。
日本只有放棄對臺澎主權,並沒有將臺澎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
而且不論在舊金山和約裡不明定臺澎的主權歸屬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既然條約內容只有講放棄而沒說給誰,就是只有放棄。
所以臺澎的主權歸屬就是未定,
也不能依據其他用來處理相關事務的權宜規範來反推說臺澎主權已移轉給中華民國。
話說回來,
如果因為台北和約第四條的關係,
在「1941 年以前」中日所定的條約都無效,
而且使得臺澎因此「恢復」成為中華民國合法領土的的話
那你日本還放棄對臺澎權利個屁?
照這樣解釋,臺澎都已經直接恢復成中華民國合法領土了,
那日本到底在舊金山和約放棄了什麼?
台北和約第二條又在承認日本放棄了甚麼鬼東西呢?
這些規範如果要說得通,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
1.臺澎主權部分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規定走。
2.中國和日本之間其他沒特別提的部分照台北和約第四條的規定走。
更明確地說,
在大清國與日本所簽訂的馬關條約中移轉臺澎主權給日本的部分,
因為舊金山和約中對臺澎主權做了特別處理,
所以馬關條約中關於臺澎主權移轉的部分並不會因為台北和約第四條失效,
而是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內容,
成為日本放棄主權而沒有指定移轉對象的主權未定狀態。
「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
是美國與日本對外官方言論皆明白指出的部分。
另外,台北和約的正本是英文,
中華民國在翻譯和約的時候會故意在用詞遣字上搞模糊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而在國民的認定上,原文第十條中的「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正是我會在原文裡特別提到「視為」在法律上的意義的原因。
簡而言之,「原本不是」,但透過「視為」來產生「是」的法律上效力。
而且因為台北和約是雙邊條約,
這個「是」的效力只對日本與中華民國產生拘束力,
不會對其他國家的看法造成任何影響。
在關於宣誓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及參與選舉的部分,
1946 年臺澎還是日本領土,中華民國還是代管軍政府,
依照國際法根本不可以將代管領土上的人變成中華民國國民。
更不要說在不屬於自己的領土上面設置用於行使國家主權的政府機關。
但中華民國政府從一開始就開始撒謊,
騙人說自己有臺澎主權,還以這個為依據建立政府機關、
騙人去宣誓成為國民、
騙人去參與選舉......
從頭到尾就是騙,
然後成天依據欺騙後得到的結果來搞「先上車後補票」
可以嗎?
可以嗎?
可以嗎?
最後,
為了防止臺灣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事情發生,
必須阻止中華民國繼續散佈自己擁有臺澎主權的謊言。
因為在國際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現在,
如果讓「臺澎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這個謊言因為說很多次而成為事實,
就是承認:
臺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只是目前被中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叛亂政府實效統治。
大家對臺澎未來的期待,
將決定是否要接受中華民國提出的各種狡辯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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