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歷史]鹿窟事件
: 「 .......在鹿窟山上被迫自首的人,包括不到10歲的小孩,也有不識字的大人,他們晚
: 上都要到鹿窟禪寺上政治思想課。有個十歲小孩被罰唱國歌,開口唱的竟是中共國歌和國
: 際歌,當場慘遭修理...... 」
補一個小掛,有關於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性質。
一直以來我們都認為,
受難者就是本土派的「黨外運動人士」,
以及外省的自由主義學者,如殷海光、雷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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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在228事件後,在這兩批人出頭之前,
還有另一群人也是受難者,就是共產黨員。
而且他們是「貨真價實」的共產革命者。
知道如何用槍、如何打游擊戰、如何秘密組織支持者。
這批人,有些是台灣本土,自己讀馬克斯長出來的,
有些是當時從大陸回來的革命者培訓出來的。
這也是蔣介石為什麼當初這麼殘酷,下令把相關的一切人事物都抹殺掉。
因為他在中國被同樣的招數搞了太多次了。
只是這些組織,經過228的大清洗之後都所剩無幾,
像是原po描述的鹿窟事件,應該就是剩下的...恩,所謂...「共產餘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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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要合理化蔣中正的大屠殺,
而是這些人,在後來的白色恐怖賠償中,有著不同的結果。
之前跟一個台派的朋友聊到,
相關的賠償法令中有強調,
如果你「真的是共產黨員」是不與補償的。
換言之,只有所謂「冤枉」的受難家屬才會獲得國家賠償。
(但那個時代又要如何定義冤枉呢?)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87年頒訂)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
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
一直到民國95年,才開始用另外的名義去補償這些人。
以下兩條都是在民國95年修正的。
第2條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因故未及申請補償金,再延長
四年。
第 15-2 條
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因涉嫌觸犯內亂罪
、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致死
者,得視其情形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酌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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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些歷史中的各種細節,
都有待我們透過史料的考證,
對當時的作法提出進一步的詮釋。
也才可以更釐清當時的台灣/中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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