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收到 324 行政院事件警方傳喚通知單
※ 引述《TonyQ (自立而後立人)》之銘言:
: 323 當晚、324 凌晨的行政院事件,
: 有多少人收到警方的傳單了? 有興趣來一起確認嗎?
紀錄一下今天的狀況,首先我很蠢的跑錯地方,
跑到中正一去了,肯定是因為睡昏了。(汗)
不過具體的地方其實是松山區的保警大隊。
不過這個問題搭個小黃就解決了,問題不大,
只是讓林律師等我有點不太好意思(超大汗)。
今天的偵查主要就是先確認個人資料,安安幾歲住哪...etc
還有學歷、家庭狀況、經濟能力、公司在哪、職稱單位。
不確定是不是有律師陪同的關係,但總之警察算是非常的客氣,
所以我從頭到尾基本上沒行使到緘默權,就是配合問答。
他感覺有個問卷或之類的,因為我看他一直看著電腦螢幕敘述問題,
筆錄詢問過程約 20 分鐘,開始跟結束都有明確講筆錄開始跟結束。
過程有全程錄音錄影,結束後有印出筆錄讓你確認、簽名、蓋章。
加上印出筆錄確認完大概 40 分鐘。
一進去就先確認案由,他先問我知不知道案由,
我從通知單其實不知道確實的案由,所以回答不知道,
確認是 323 ~ 324 反服貿運動學運進入行政院的案件。
接下來我紀錄具體的問題給有興趣的人參考。
* 確認是否有委任辯護人。
有
* 是否有原住民的身份。
無
* 是否有證人身份上的問題(ex.精神狀況)
無
* 對於本案是否曾至警察大隊或中正一分局製作過調查筆錄
無
* 3/23~3/24 參加行政院反服貿學運過程中有無受傷
有
* 受傷是否在行政院內
(後來有再釐清是行政院圍牆內、行政院廣場,不是主體建築內)
* 如何受傷
(略)
* 上述受傷的情形是如何發生的
警盾推擠、警方抬離
* 受傷的情況、是否有驗傷
* 何時、如何進入行政院區域內
約 12:10 ~ 40 間進入
* 當時是跟什麼人一起去的
隻身前往
* 是否有將警方的拒馬推開或翻閱拒馬
沒有
* 進入行政院時當時有鎮暴員警在場管制,是否有獲得在場員警許可進入。
一來是我認為現場不算管制,我覺得我沒有意識到有管制,
也沒有收到警告,沒有收到制止。
* 是否知道行政院為集會遊行的禁制區
當時不知道
* 是否進入行政院之主體建築內
沒有
* 前往行政院是為了什麼事情
理由是因為學運抗爭延伸至行政院內,基於對現場秩序的憂心,
希望前往現場維持現場的和平非暴力訴求,另一方面表達欲抗爭的訴求。
我其實是憂心群眾與警方爆發衝突,所以前往參與並確保現場情況,
以確認不會爆發大規模衝突。
並參與靜坐表達訴求
* 訴求要敘述一下嗎?
以表達「希望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
以及「退回服務貿易協議」的兩大訴求。
* 剛到的時候看到些什麼?
我能夠回答的部份是我到現場看到很多人在靜坐,
有看到部份的警察出現在行政院內但離我很遠。
* 你是否知道上述行政院反服貿的號召人是誰
不知道
* 活動的目的是為何?
不知道發起人的目的為何
* 現場是否有指揮
現場沒有明確的指揮者,大家是各自挑區域就地坐下,
現場有協助管理秩序的群眾,但沒有明確的指揮。
* 你提到有人在協助維持秩序,這些人是誰你知道嗎?
不知道。
* 於何時開始參加抗爭運動,是否有擔任幹部
(這裡我們討論了參與抗爭運動的定義,比方說按讚算不算之類的,
基本上最後結論是以實體比較積極的參與為主。)
324 抗爭當天凌晨、沒有擔任幹部
(我們還討論了一下何謂擔任幹部的定義,
看起來是指立法院為主體的結構)
* 活動期間有聽到現場的廣播、口頭告知,儘速離開行政院與週邊道路
沒有。
* 當下是否有配合警方疏散民眾與離開現場
被警方驅離後就馬上離開了。
* 於警方進行驅離時是否有任何方式攻擊警方
沒有
* 針對上述行政院的案件及被員警驅離時使用不當之方式,
是否有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有
* 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是
* 詢問結束
後面就是等印出筆錄、確認筆錄,過程中順便聊一下公司有的沒的,
他們詢問過程對我最高完成學歷是高中,但職稱是資深產品工程師有楞一下,
這時候我們有聊一下工作相關的內容,就純閒聊。
他們很好奇我怎麼只有用高中學歷走到資深工程師跟新資水平,就純閒聊。
還聊了對於指紋建檔等等的看法,
然後挑出其中描述沒有那麼明確的內容作修改,過程還算平和、愉快啦。
另外警方一開始有明確提到是因為有提起自訴,
所以找我們過來配合調查。
筆錄有更正的地方基本上都有蓋章(or 手印) 來處理,算是蠻嚴謹的。
筆錄結果也是蠻明確的,把我講得話都算很清楚的紀錄上去了。
這個 case 就看後面是轉檢警還是怎樣,等他去運作了。
如果沒有覺得有惡意引導或誤導或惡意的話,
我是也覺得就回應而言是沒什麼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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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是之後的自訴了。
是說 6/3 我人會在國外,半年前就訂好的行程,朋友在海外結婚,
這場我應該會先請假,再看後續的時間安排。
我覺得啦;明確的事情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p
這場訴訟我覺得啦,最重要希望的訴求還是警方編號的揭露,
沒有辦法看見明顯編號的警方真的太難以去監督了。
基本上我算是本著不合作運動的前提配合與尊重警方調查。
希望這件事情能夠透過體制內讓警察、司法能夠有所改變,
也達到原本訴求的表達。
並且現在又多一個意義,透過過程的揭露,
讓更多畏懼訴訟、偵查的民眾,能夠更理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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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2 今天據說有三四十位的樣子 好像有自訴的都有被傳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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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48.8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0852206.A.2A5.html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38:52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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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對警察、警政署、行政院等不當執法的自訴是我認為該做的,
作為部份警察暴力的目擊者,提起訴訟抑制警察權就是種必要。
當然我提自訴時是沒有想到會因為提起自訴而被傳訊(今天是這件),
但警方認為需要傳,我們就合作囉,反正配合偵查。
至於是不是凸顯政權荒謬,我覺得啦,就這次被傳我只是配合偵查而已。XD
自訴才是想釐清警察不當執法的作為。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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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秘密罪的前提是他人,這裡講得其實都是我的所見所聞,
是我轉述的內容,要成很難啦。而且也無涉業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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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ittermeyer 我覺得有作就是有作沒作就是沒作啊~
你是認為所謂公平正義重要還是免除刑責重要?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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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我有提起自訴,這樣說等於是說我自訴訴求是偽造的,
另一方面是我覺得啦,所謂公平正義不是這麼膚淺的東西。 XD
我不會為了要免除刑責說謊,但倒是可以行使緘默權不一定要答沒錯。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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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事先有討論過啦,我講得是與當時討論的一致的。:P
補充一下,事實上跟我的自訴狀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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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案由裡面有提到三個項目,但的確沒提到問題跟項目的聯結;
但照理說,這件事情應該是要等到檢察那邊才會知道後續。慢慢看囉。:P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53:57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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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nyQ (61.230.21.186), 08/14/2014 23: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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