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收到 324 行政院事件警方傳喚通知單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自立而後立人)時間11年前 (2014/05/23 21:36), 11年前編輯推噓8(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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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nyQ (自立而後立人)》之銘言: : 323 當晚、324 凌晨的行政院事件, : 有多少人收到警方的傳單了? 有興趣來一起確認嗎? 紀錄一下今天的狀況,首先我很蠢的跑錯地方, 跑到中正一去了,肯定是因為睡昏了。(汗) 不過具體的地方其實是松山區的保警大隊。 不過這個問題搭個小黃就解決了,問題不大, 只是讓林律師等我有點不太好意思(超大汗)。 今天的偵查主要就是先確認個人資料,安安幾歲住哪...etc 還有學歷、家庭狀況、經濟能力、公司在哪、職稱單位。 不確定是不是有律師陪同的關係,但總之警察算是非常的客氣, 所以我從頭到尾基本上沒行使到緘默權,就是配合問答。 他感覺有個問卷或之類的,因為我看他一直看著電腦螢幕敘述問題, 筆錄詢問過程約 20 分鐘,開始跟結束都有明確講筆錄開始跟結束。 過程有全程錄音錄影,結束後有印出筆錄讓你確認、簽名、蓋章。 加上印出筆錄確認完大概 40 分鐘。 一進去就先確認案由,他先問我知不知道案由, 我從通知單其實不知道確實的案由,所以回答不知道, 確認是 323 ~ 324 反服貿運動學運進入行政院的案件。 接下來我紀錄具體的問題給有興趣的人參考。 * 確認是否有委任辯護人。 有 * 是否有原住民的身份。 無 * 是否有證人身份上的問題(ex.精神狀況) 無 * 對於本案是否曾至警察大隊或中正一分局製作過調查筆錄 無 * 3/23~3/24 參加行政院反服貿學運過程中有無受傷 有 * 受傷是否在行政院內 (後來有再釐清是行政院圍牆內、行政院廣場,不是主體建築內) * 如何受傷 (略) * 上述受傷的情形是如何發生的 警盾推擠、警方抬離 * 受傷的情況、是否有驗傷 * 何時、如何進入行政院區域內 約 12:10 ~ 40 間進入 * 當時是跟什麼人一起去的 隻身前往 * 是否有將警方的拒馬推開或翻閱拒馬 沒有 * 進入行政院時當時有鎮暴員警在場管制,是否有獲得在場員警許可進入。 一來是我認為現場不算管制,我覺得我沒有意識到有管制, 也沒有收到警告,沒有收到制止。 * 是否知道行政院為集會遊行的禁制區 當時不知道 * 是否進入行政院之主體建築內 沒有 * 前往行政院是為了什麼事情 理由是因為學運抗爭延伸至行政院內,基於對現場秩序的憂心, 希望前往現場維持現場的和平非暴力訴求,另一方面表達欲抗爭的訴求。 我其實是憂心群眾與警方爆發衝突,所以前往參與並確保現場情況, 以確認不會爆發大規模衝突。 並參與靜坐表達訴求 * 訴求要敘述一下嗎? 以表達「希望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 以及「退回服務貿易協議」的兩大訴求。 * 剛到的時候看到些什麼? 我能夠回答的部份是我到現場看到很多人在靜坐, 有看到部份的警察出現在行政院內但離我很遠。 * 你是否知道上述行政院反服貿的號召人是誰 不知道 * 活動的目的是為何? 不知道發起人的目的為何 * 現場是否有指揮 現場沒有明確的指揮者,大家是各自挑區域就地坐下, 現場有協助管理秩序的群眾,但沒有明確的指揮。 * 你提到有人在協助維持秩序,這些人是誰你知道嗎? 不知道。 * 於何時開始參加抗爭運動,是否有擔任幹部 (這裡我們討論了參與抗爭運動的定義,比方說按讚算不算之類的, 基本上最後結論是以實體比較積極的參與為主。) 324 抗爭當天凌晨、沒有擔任幹部 (我們還討論了一下何謂擔任幹部的定義, 看起來是指立法院為主體的結構) * 活動期間有聽到現場的廣播、口頭告知,儘速離開行政院與週邊道路 沒有。 * 當下是否有配合警方疏散民眾與離開現場 被警方驅離後就馬上離開了。 * 於警方進行驅離時是否有任何方式攻擊警方 沒有 * 針對上述行政院的案件及被員警驅離時使用不當之方式, 是否有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有 * 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是 * 詢問結束 後面就是等印出筆錄、確認筆錄,過程中順便聊一下公司有的沒的, 他們詢問過程對我最高完成學歷是高中,但職稱是資深產品工程師有楞一下, 這時候我們有聊一下工作相關的內容,就純閒聊。 他們很好奇我怎麼只有用高中學歷走到資深工程師跟新資水平,就純閒聊。 還聊了對於指紋建檔等等的看法, 然後挑出其中描述沒有那麼明確的內容作修改,過程還算平和、愉快啦。 另外警方一開始有明確提到是因為有提起自訴, 所以找我們過來配合調查。 筆錄有更正的地方基本上都有蓋章(or 手印) 來處理,算是蠻嚴謹的。 筆錄結果也是蠻明確的,把我講得話都算很清楚的紀錄上去了。 這個 case 就看後面是轉檢警還是怎樣,等他去運作了。 如果沒有覺得有惡意引導或誤導或惡意的話, 我是也覺得就回應而言是沒什麼問題的。 --------------------------- 再來就是之後的自訴了。 是說 6/3 我人會在國外,半年前就訂好的行程,朋友在海外結婚, 這場我應該會先請假,再看後續的時間安排。 我覺得啦;明確的事情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p 這場訴訟我覺得啦,最重要希望的訴求還是警方編號的揭露, 沒有辦法看見明顯編號的警方真的太難以去監督了。 基本上我算是本著不合作運動的前提配合與尊重警方調查。 希望這件事情能夠透過體制內讓警察、司法能夠有所改變, 也達到原本訴求的表達。 並且現在又多一個意義,透過過程的揭露, 讓更多畏懼訴訟、偵查的民眾,能夠更理解司法。 -- btw2 今天據說有三四十位的樣子 好像有自訴的都有被傳 XD -- 網頁上拉近距離的幫手 實現 GMail豐富應用的功臣 數也數不清的友善使用者體驗 這就是javascript 歡迎同好到 AJAX 板一同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48.8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0852206.A.2A5.html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38:52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39:00

05/23 21:39, , 1F
......大大你是故意要被起訴來突顯政權荒謬嗎?~_~
05/23 21:39, 1F
提起對警察、警政署、行政院等不當執法的自訴是我認為該做的, 作為部份警察暴力的目擊者,提起訴訟抑制警察權就是種必要。 當然我提自訴時是沒有想到會因為提起自訴而被傳訊(今天是這件), 但警方認為需要傳,我們就合作囉,反正配合偵查。 至於是不是凸顯政權荒謬,我覺得啦,就這次被傳我只是配合偵查而已。XD 自訴才是想釐清警察不當執法的作為。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43:31

05/23 21:39, , 2F
如果是 你真的也滿了不起 如果不是 你有律師在 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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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需要事先告知警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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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秘密罪的前提是他人,這裡講得其實都是我的所見所聞, 是我轉述的內容,要成很難啦。而且也無涉業務機密。

05/23 21:40, , 4F
還會這樣回答?你被挖坑挖超大啊!都自己乖乖招了..
05/23 21:40, 4F

05/23 21:40, , 5F
05/23 21:40, 5F

05/23 21:42, , 6F
手毛大為什麼說被挖坑啊?@@"來教戰下吧
05/23 21:42, 6F

05/23 21:43, , 7F
只要進入行政院廣場就一定是侵入住宅啊 妨礙公務他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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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ittermeyer 我覺得有作就是有作沒作就是沒作啊~ 你是認為所謂公平正義重要還是免除刑責重要?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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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建檔 對照立法院後來採指紋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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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21:45, , 9F
也可以起訴你 你只要說你都沒進去就好根本沒證據啊
05/23 21:45, 9F
一方面是我有提起自訴,這樣說等於是說我自訴訴求是偽造的, 另一方面是我覺得啦,所謂公平正義不是這麼膚淺的東西。 XD 我不會為了要免除刑責說謊,但倒是可以行使緘默權不一定要答沒錯。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47:22

05/23 21:46, , 10F
那些訴求 動機 還有警方良好態度都騙你的 問到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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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起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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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21:47, , 12F
我佩服你 但我覺得你可以不配合沒必要承認...也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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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這樣講 1.原PO不知道進入廣場是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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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察的問題有提到進入 但沒說道你犯了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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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21:49, , 15F
等下 律師陪同 不就是律師講就好嗎@@/?
05/23 21:49, 15F
我們事先有討論過啦,我講得是與當時討論的一致的。:P 補充一下,事實上跟我的自訴狀也是一致的。

05/23 21:50, , 16F
警察沒說你犯了啥法 所以知後用這個來說 可以算挖洞?
05/23 21:50, 16F
警方的案由裡面有提到三個項目,但的確沒提到問題跟項目的聯結; 但照理說,這件事情應該是要等到檢察那邊才會知道後續。慢慢看囉。:P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53:57 ※ 編輯: TonyQ (61.230.48.81), 05/23/2014 21:55:50

05/23 22:32, , 17F
警察會裝親切,假裝聊天卸除心防,不可不慎!
05/23 22:32, 17F

05/23 22:34, , 18F
就問題來看,我是覺得算是釐清案情必要的問題啦,但見仁見智
05/23 22:34, 18F

05/24 02:45, , 19F
謝謝分享第一手經驗。
05/24 02:45, 19F
※ 編輯: TonyQ (61.230.21.186), 08/14/2014 23:25:14
文章代碼(AID): #1JVqxkAb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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