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洪崇晏無保飭回 請別忘記割闌尾
從洪86的案例來看
是不是我們在應對警察的戰術上需要有所調整?
除了直接前往地檢署接受調查以外
根據刑事訴訟法§95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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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這應該納入考量 既然認定警察同為當事人
但我們還是可以到警察局報到 只是我們在警局充分行使緘默權 警察能奈我何?
要調查什麼的等到偵查庭再說 這樣的作法應該能避免產生下一個洪86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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