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號召] 號召大家!!!一起救國家!!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死貓一隻)時間10年前 (2014/05/02 09:55),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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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Bass (MONO)》之銘言: : 關於這個號召 : 我已經著手進行了 : : 目前我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案件告發舉發四個案件 : http://imgur.com/U5Lk3Bg
: : : ※ 引述《aaa123z123 (jim1130)》之銘言: : : 檢舉不法是國民應盡的義務 : : 所以我現在號召大家請利用台北市網路報案系統或是其他報案方式 : : 來檢舉違反刑法第153條的政治人物!!! : : 這一次不要在只當鍵盤柯南 : : 請大家也去找政治人物號召人民違法的證據!!! : : 推 chataulait:如果回溯10年,是不是2004年5月1日之後的都可以舉發? 05/02 09:12 : 推 aaa123z123:回樓上因該是可以 05/02 09:20 剛才看到柳林醫師的臉書上面在討論這件事 (網址我不知道怎麼弄所以沒貼上來,有人能提供的話很感激) 有人說: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本局網路線上檢舉信箱系統,僅提供 您向本局檢舉犯罪;但您的檢舉,並未完成報案程序。」 好像沒什麼用,可以合法吃案。 柳林醫師回應是:直接到警察局報案 (是不是還要記得索取三連單之類的紀錄?) 我對這部份不了解,所以要請懂法律的板友幫忙釐清一下 免得大家做白工被吃案~ 還有,那個有效期限的追溯是指報案的時間點回溯10年 還是檢警開始偵辦甚至起訴的時間回溯10年? 如果是後者,檢警一直擺爛的話大家要怎麼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7.180.85.12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995706.A.C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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