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群眾抗爭 警未來擬蒐證交檢採預防性羈押
※ 引述《s1s1 (胖鳥)》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OB0EO- ]
: 作者: johnny3 (キラ☆)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群眾抗爭 警未來擬蒐證交檢採預防性羈押
: 時間: Wed Apr 30 16:10:47 2014
: http://newtalk.tw/news/2014/04/30/46832.html
: 部分團體昨天在立法院周邊動員支持群眾前往立法院各出入口,採取激烈手段阻撓立委進
: 出,甚至霸占重要的交通幹道,內政部長陳威仁今(30)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警方昨
: 天依法逮捕賴OO等10人,並針對其他違法民眾,將再就蒐證所得畫面,依違法事實究辦
: 。而內政部次長陳純敬進一步表示,相關單位上午已開會研商後續做法,警方未來一定會
: 採取更強勢的作為,除了逮捕違法民眾外,也會將蒐證資料交給檢察官做為預防性羈押的
: 證據。
:
: 行政院上午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台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研商因應措施,陳純敬受
: 訪時表示,部分抗爭民眾這幾天的行為違法脫序,不但影響其他民眾的用路權利,甚至故
: 意挑戰公權力,政府不能接受這樣的挑釁。
: 陳純敬說,對於首謀、累犯或激進者一定要依法強勢處置,至於要怎樣處置,法務部會跟
: 警政署再就現有法令進行協調、配合,但一定會在合法的範圍內。他還說,由於警方負責
: 逮捕、偵訊違法民眾,但是否進一步羈押,則是檢察官的權責,未來警政署會將蒐證資料
: 交給檢察官評估,對於累犯或暴力激進份子將可採取預防性羈押,希望達到嚇阻效果。
: 而陳威仁下午則在記者會上表示,警察機關執行相關勤務作為,均會秉持「保障合法、取
: 締非法、防制暴力」的原則,適切執法,以兼顧言論自由與社會秩序。
: 陳威仁重申,警察機關依法維持社會秩序的堅定決心,對於危害社會秩序及立委安全的違
: 法行為,除了採取必要的勤務防制外,相關犯罪嫌疑人必將迅速依法逮捕、移送法辦,並
: 呼籲相關團體及民眾理性、和平表達意見,切勿以身試法。
拜託......
現在政府是以為沒人會查法條就亂放話?
刑訴的預防性羈押條文在第101-1條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請問一下超越憲法的政府官員們
上街集會遊行是會觸犯哪一項罪名?
強制?妨害自由?構成要件在哪呢?
更何況現在的羈押權是在法官手上
什麼時候輪到你們這些區區警察來決定了?
這些上街集會遊行的人可不可以告你們恐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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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丟個法律名詞就想嚇人?
以為現在的小孩不會用google search?
以為法科出身的人不會找法條?
這種程度也敢出來放話
連考初考跟五等的考生都能電暴你們了啊
加油 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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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853508.A.4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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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什麼依據?有個超越憲法的男人當他們下屬還需要什麼依據?
※ 編輯: moose01 (125.224.249.221), 04/30/2014 20: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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