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對公投效力與門檻的看法
提出一些我對於公投的小小看法
一、公投效力
由公投法30、31
#1JMSt9f- (PublicIssue)
可知公投法效力大致可分下列三種
通過:又分「贊成通過」、「反對通過」,此兩者對政府均具有強制力
否決:「本案無效」
所以公投題目無論是,贊成核四不運轉,或贊成核四運轉都沒有關係
只是原贊成者要改投反對、原反對者要改投贊成而已
故不去投票者既非算在贊成票上,也非算在反對票上
他們是算在「政府票」上
為何如此?這要先談一下公投的性質
二、公投性質
公投是人民對於政府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一種「反對」
也就是當政府無法按照多數民意做出改變時,用以救濟之手段
除非有特殊狀況(如博弈公投),一般應由人民提出,若是
行政體系想提出公投,那他直接去做或不做即可(當然要合法)
立法體系想提出公投,那他直接立法或不立法即可(理應按程序協商)
所以人民發動公投,是站在政府對立面的
在領取公投票然後投出之時,至少在公投議題上
就已經站在反對或是不信任政府的立場上了
例如
政府的立場是:續建核四
公投題目則是:你是否贊成續建核四
投反對票者是反對政府續建核四
投贊成票者則是不信任政府會堅定地續建核四
而那些與政府同立場者也信任政府者
則會選擇拒領,亦即本案無效這個選項
這也是公投法在實行上有使人民無法秘密投票疑慮的原因之一
由此可知,在公投議題上選擇拒領公投票者
他們選擇了信任政府,希望政府依其專業判斷處理
而那些因其他原因不克參與公投者
全部都被強加在政府票,也就是本案無效這個隱藏選項上
三、全體50%投票率
公投在隱藏了第三個「本案無效」選項的同時
又將部份無法參與投票者強加在這個選項上
很難說完全沒有問題
每個人都有表達或不表達自己意見之自由
這個投票率門檻強迫部份不表達者,表達本案無效的意見
我認為這才是全體50%投票率門檻的不合理之處
我同意公投發動有所限制,但是投票率門檻應移除並採簡單多數決
而本案無效,也應加入公投選項之中
讓人民意見表達更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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