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勞資] 離職兩個月後更新之年資是否可以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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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4→)留言16則,0人參與, 4年前最新作者s91825 (歐耶!!!!)時間4年前 (2019/11/19 23: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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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於2015/12/23進入公司,2018/7/26自請離職,而後2018/9/29重新簽訂新約進入公司. 將於2019/12/2離職,因要求公司應給予14天特休,但公司表是中間因自請離職,. 顧年資不可合併計算,只願意給七天特休。. 問題:根據查詢後,勞基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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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4年前最新作者KHlawtel (法律事務所)時間4年前 (2019/11/20 12:31), 4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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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勞動基準法. 第十條 (制定). 條文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理由 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與,均與勞工年資有關,為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特明文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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