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其他] 緊急!!!行政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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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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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謝謝以下板友給我的建議和法律知識!. RonArtest93. Jasy. davidvince. z5137964. hiturtle. kai761. narcissism. =============================================. 今天去作筆錄了.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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