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無法理解申請案件移轉能成功與否的差別已刪文
真心無法理解「申請案件轉移管轄」這件事
有些能,有些則不能,到底差別在哪....
有大大有知道為何有些人能申請成功嗎?
我以版上的關於「申請案件轉移管轄」文中其中一個文寫到
該文原PO被一個韓粉在網路上被罵,該原PO在開偵察庭
才發現,案件已經被原PO所在地台南,移到台北
導致原PO必須花大量的交通費到台北去開庭
如果該韓粉是在「要去做警詢筆錄之前就成功申請移轉管轄」
那原本該韓粉必須一筆大量的交通費到台南去做筆錄,也省了這一大筆
另外我看一些PTT對付訟棍的文裡也寫到
對付訟棍,收到刑事案件通知書時,透過電話了解案情後,就快點去申請移轉管轄
因為按「刑事訴訟法五條一項」: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只要申請成功,訟棍就會自己放棄案件,偵察庭直接不出現。
總之,就我網路尤其PTT上查到的,被告申請移轉管轄的成功例子佔多數
但我自己經驗時,負責案件的警察直接說不行,他說他說申請調索票(調IP資料)
法院給他申請,就代表此時就是以原告法院來管轄...
總之照他的說法邏輯,類似的網路訟棍案件,
不都是會變成被告們都要去訟棍所在的法院開庭嗎?
以及去訟棍所在的警局做筆錄嗎?
怎麼會是在我PTT看到很多文都申請移轉管轄成功了?
因為網路訟棍案件,一定也要申請調索票啊,跟我的狀況應該是一模一樣,哪有差別。
以上是講「管轄移轉」
再來就是「請被告居所的派出所做筆錄」
也就是跟負責案件的警察說,希望能在「家裡附近的派出所代為做筆錄」
這樣就不用再花一整天的時間及一大筆的交通費。
明明PTT上的有些文說,大部份的狀況應該都可以。
結果我的經驗也是不行
申請管轄移轉,就該警察的邏輯,不論什麼狀況根本就是不行
請求「由附近的派出所代為做筆錄」,也不行
什麼都不行,然後我也不懂,是差別在哪裡?
還是說一定要私下有親友是警界高層,「不行的事情」才會變的「可以」嗎?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11590622.A.24F.html
推
03/28 10:01,
1月前
, 1F
03/28 10:01, 1F
→
03/28 10:01,
1月前
, 2F
03/28 10:01, 2F
確實你說的沒錯
現在打算線上申請看看....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372129
補充:
結果去線上申請時,第一個字號的部份不知道要填啥,詢問負責的地檢署服務人員
他回答說,他查了一下,派出所那邊還沒移送地檢署的狀況下,沒移送字號的狀況下
沒辦法進行申請移轉管轄...(有移送字號後,還要透過該服務人員查真正的字號,
然後還要再按服務人員的講解往下去做申請...)
看來警詢筆錄這一段路程是省不掉的
推
03/28 18:18,
1月前
, 3F
03/28 18:18, 3F
→
03/28 18:18,
1月前
, 4F
03/28 18:18, 4F
→
03/28 18:18,
1月前
, 5F
03/28 18:18, 5F
→
03/28 18:18,
1月前
, 6F
03/28 18:18, 6F
有跟警察要求過要在住所地做筆錄,他直接在電話上拒絕....
他說不做警詢筆錄的話,該警察就直接移送地檢署檢察官那邊
而該警察移送後,我就可以要的到移送字號,然後進行移轉管轄的申請
但我就是不確定,移轉管轄的申請會不會過.....
如果不會過,雖然也省掉去派出所的那一趟交通費,但到時就要到偵察庭
才能把「對我有利的証據及資料」交到檢察官的手上
(我個人比較不希望這樣)
其實我比較希望能在做筆錄時,就提交對我有利的証據及資料...
算了,目前打算還是花一筆錢去做筆錄,然後提交對我有利的証據及資料
然後在筆錄上也提出申請移轉管轄,然後也同時跟該警察要移送字號,然後在
線上進行申請移轉管轄
(今天去法律諮詢問律師,律師說這類移轉管轄的申請,最好都用提出書狀的方式,
因為「用嘴吧講講的」,警察都會隨口講講。
只是該律師也不解,照理警察都會在移轉就移轉出去最好,不懂為何警察會不願移轉)
也就是說,我多花一筆交通費,藉此讓檢察官先看一次我提出的資料,
如果連這樣,還要再開偵察庭的話,那我再到庭再用資料再解釋一次。
推
03/29 17:32,
1月前
, 7F
03/29 17:32, 7F
大概還幾星期後才會知道...要拿到移送字號才能申請,我還沒拿到
→
03/30 13:45,
1月前
, 8F
03/30 13:45, 8F
→
03/30 13:45,
1月前
, 9F
03/30 13:45, 9F
→
03/30 13:45,
1月前
, 10F
03/30 13:45, 10F
其實警察在偵辦的期間就可以轉案子了
https://reurl.cc/nre71n
Q:「律師,那如果警察局通知書太遠我該怎麼處理呢?」
有時可能會發生人在北部,卻收到南部警局通知書,要求刑案被告到南部去做筆錄的情況
。筆者此時會建議比起直接不去,可以先用電話和員警溝通,請對方協助把案件移轉到被
告戶籍地的地檢署,也就是讓被告可以在北部的警局做筆錄,未來也可以在北部開庭。
如果員警沒有協助,筆者仍會建議當事人去做筆錄,但可以在筆錄中記明「聲請移轉管轄
」到被告的戶籍地處理,才可以避免如果之後要開庭還得再搭高鐵下去,傷財又傷身。
=================
但我請該員警協助,他就是各種不肯,請他幫我在我家附近派出局代為做筆錄也不肯
做視訊筆錄也不肯,電話跟他請求任何事,就各種不肯...
所以我因此事的經驗就是,不要在電話上請員警幫你幹嘛,你直接寫書狀過去
對方如果真要拒絕你,至少也該好好回文說理由
推
03/30 16:56,
1月前
, 11F
03/30 16:56, 11F
→
03/30 16:57,
1月前
, 12F
03/30 16:57, 12F
→
03/30 17:12,
1月前
, 13F
03/30 17:12, 13F
→
03/30 17:12,
1月前
, 14F
03/30 17:12, 14F
→
03/30 17:12,
1月前
, 15F
03/30 17:12, 15F
→
03/30 17:12,
1月前
, 16F
03/30 17:12, 16F
我覺得明明是在說A,你讀成B,然後說我跳針
→
03/30 17:12,
1月前
, 17F
03/30 17:12, 17F
→
03/30 17:12,
1月前
, 18F
03/30 17:12, 18F
請其他的派出所協做筆錄,就我搜到的資料,是很普遍的事。
卷證也可以影印一份過去啊
→
03/30 17:12,
1月前
, 19F
03/30 17:12, 19F
→
03/30 17:12,
1月前
, 20F
03/30 17:12, 20F
→
03/30 17:12,
1月前
, 21F
03/30 17:12, 21F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院檢一定要答應我
----------------------
其實我不是很懂,我明明講的是A,你卻讀成B,然後說B不對。
1、我是說,我跟該負責的警察提出各種需求,但警察都在電詢中口頭拒絕
,拒絕我時,他都沒有給我一個合理的理由,
(就是沒給任何理由,直接說不行)
在我詢問一些鄉民及實際去法律咨詢提問律師後,得到的結論是,
對方是因為「在電話中隨便打發我」,才會這樣。
我的各種請求,應該要「用書狀正式提出申請」
2、我沒說「該警察」一定要答應我的請求,但我文中也講了,關鍵在因為我是用
嘴吧跟他講,所以他輕易的打發我拒絕我,且不給任何理由。所以我才想要改成書狀
,這樣他處理及回文時也需要給一個正當的理由。
如果他能給出一個正當的理由,我當然也可以接受。
3、我說我去督察組檢舉,是指,如果我寄給他的案件資料(及證據),他在移送
地檢署時,他竟然當做沒看到,那我當然要檢舉他。
以上,你之後的任何推文,我就不再回應
推
03/31 10:50,
1月前
, 22F
03/31 10:50, 22F
→
03/31 10:50,
1月前
, 23F
03/31 10:50, 23F
→
03/31 10:50,
1月前
, 24F
03/31 10:50, 24F
我上面貼的連結文章裡,就是寫說「可以在警詢筆錄之前就詢問負責的警察能不能
轉案件」,那文章作者講的「請警察協助轉移案件到其他縣市的的地檢署」,
明顯就不是你講的那種「堆加的案件由地檢發派到別的警局」,那請問是那位作者
說謊嗎?
另外我也沒說「警察就能私自決定可以轉移案件」
但我說的狀況是,警察是連「幫忙一下、協助一下」都不肯,口頭上就直接打發掉
(照該文章作者的說法,意思應該是,該地警察可以代為向該地地檢申請移轉,
但該地的地檢可能會申請不過也可能會申請過,申請過的話,那你原本要去
該地偵查隊做的警詢筆錄,就可以改到你家附近的偵查隊做警詢筆錄,因為
案件已被轉移到你家縣市的地檢。)
也就是在我看來,反而是,警察明明沒權力決定我的案件能不能移轉,
但該警察為了省麻煩,自已私自決定「我的案件一定不能轉移」,因為他想省麻煩
→
03/31 10:50,
1月前
, 25F
03/31 10:50, 25F
→
03/31 10:50,
1月前
, 26F
03/31 10:50, 26F
我已經講了好幾次,我沒說檢警一定非要配合我不可
我只說,我上網問到及問律師問到的經驗談都是:別在電話上問,最好走書狀
因為對方可以在電話上輕易的給你推掉
推
03/31 10:55,
1月前
, 27F
03/31 10:55, 27F
→
03/31 10:55,
1月前
, 28F
03/31 10:55, 28F
照你這個邏輯,那每個類似案件都馬可以轉,但實際上卻,不同的檢察官都有
不同的理由做出不同的決定,說穿了,根本沒有一個「真正的規則」
都是只能「試了才知道」
但我文中也說了,至少該去申請該去試,不要連試都不試
→
03/31 10:55,
1月前
, 29F
03/31 10:55, 29F
→
03/31 10:55,
1月前
, 30F
03/31 10:55, 30F
OK啊,「附近的偵查隊」,至少不用從台灣南部跑到北部吧
→
03/31 10:55,
1月前
, 31F
03/31 10:55, 31F
我對上面某人的回答,你可以讀成「諷刺」,那我還真不知道該
怎麼回答他才「不算諷刺」耶?
是要對他講的那些說「是是是是,你說的都對」
完全不能就「我明明講的是A,但他讀成B」來反駁?
這樣才不算「諷刺」嗎?
我發現我一直在回覆同樣的話
本篇我就回覆到這裡,下面任何人的推文就不再回覆
※ 編輯: DomainT (45.144.227.14 臺灣), 03/31/2024 13:55:20
→
03/31 15:21,
1月前
, 32F
03/31 15:21, 32F
→
03/31 15:21,
1月前
, 33F
03/31 15:21, 33F
→
03/31 15:21,
1月前
, 34F
03/31 15:21, 34F
→
03/31 15:24,
1月前
, 35F
03/31 15:24, 35F
→
03/31 15:24,
1月前
, 36F
03/31 15:24, 36F
→
03/31 15:24,
1月前
, 37F
03/31 15:24, 37F
→
03/31 15:24,
1月前
, 38F
03/31 15:24, 38F
→
03/31 15:24,
1月前
, 39F
03/31 15:24, 39F
→
03/31 15:28,
1月前
, 40F
03/31 15:28, 40F
→
03/31 15:28,
1月前
, 41F
03/31 15:28, 41F
→
03/31 15:28,
1月前
, 42F
03/31 15:28, 42F
→
03/31 15:28,
1月前
, 43F
03/31 15:28, 43F
→
03/31 15:28,
1月前
, 44F
03/31 15:28, 44F
→
03/31 15:30,
1月前
, 45F
03/31 15:30, 45F
→
03/31 15:30,
1月前
, 46F
03/31 15:30, 4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