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請問這種情況是否構成侵佔?我該如何主張
事實經過:
我在今年五月初幫一家人力派遣公司代班,後來薪資發生爭議,起了一點爭執
,本想申請勞資爭議調節,但因當時疫情嚴重,勞工局暫停所有的調節,我多次催討,
並告知派遣公司會提告,派遣公司完全置之不理,我想說等疫情趨緩再申請調節,而,
這兩天欲上網申請調節才發現公司已解散,但聽說,那家公司解散前曾把我任職期間的
部分薪水轉交給當時在同公司任職的A小姐,我多次用line聯絡A小姐,A小姐完全不理,
也不打算把原本屬於我的薪水還給我
問題:
1. 我想問,派遣公司申請解散後,我是否有辦法把當初積欠的薪水要回來?
2. 如果派遣公司以公司解散為由,拒絕出席勞資調節,我是否可以找要派公司討回5月
份積欠的薪資?
(我6月份時曾告知要派公司派遣公司不願給付我5月份薪水,但要派公司以案子轉交給派
遣公司為由,要求我有問題必需去找派遣公司)
3.派遣公司在宣布解散前,曾把我”部分”的薪水匯給A小姐,請A小姐轉交給我,但A小
姐顯然不願意把原本屬於我的薪水還我,這種情況,我是否可以到警局對A小姐提告侵佔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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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et1242000 (1.200.67.65 臺灣), 09/15/2021 07: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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