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地上權消滅

看板PttLifeLaw作者 (K.R )時間3年前 (2021/01/02 12:19), 編輯推噓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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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t580 (K.R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目前已進入地方法院訴訟中,有一筆土地為數個持分所有權人持有, : 某A於民國8x年經法院裁決為"區分地上權",且為" 無租金無期限", : 另該地上權人為A, 而B為其配偶 於100年購入該地 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 : 惟其他所有權人主張A與B為夫妻關係,其地上權失效不願賠償!!! : 問題: : 1)想請問地上權是否會因為夫妻關係混同而消滅? : 2)目前市面地上權住宅交易為市價六成,能否以其主張作為賠償依據? : 先感謝各位能予幫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感謝各位 !!~ 後來傾向和解~~不過針對民法833-1 可否提出提出釋憲案? 另參閱:法務部-法律字第 10603516840 號 (另就本案再以討論)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306490 提出疑義: 民國99年修正 主要為了:促進土地發揮經濟效用之公益目的考量。 但地上權交易也是近幾年才興盛~ 就連政府國有地也都近幾年才標售地上權土地 卻沒有明定交易成數~~ 有些都以市價5~7成成交!! 也沒有配套和排他規定 只要有外部建商過個水就享有市價5~7折的優惠購得附有地上權的土地 然後再請法院撤銷地上權設定~ 這很明顯違反善良正義!! 而一般名眾也因為相信該地有地上權~~才以相對地的價格購入! 這顯然不公平阿 已違法憲法: 1.信賴保護原則及不朔及既往: 因當下相信仍有地上權才以低價購入~結果卻不然 還不得朔及既往?要從民國99年往後推算20年? 但當下的交易卻信賴建構仍有地上權的效力下啊! 2. 「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反而獨厚特定外來投資客~哪有符合公益 其他共有人居住長達六十年以上~反被投資者牟利? 結果建商過個水就已市價5~7折購入,而賺取價差! 3. 平等原則: 齊頭式平等..並非實質平等! 建商過水幾年享有地上權設定利益 這是哪種法律所規定的!! 民國99年的產物~~ 近幾年交易才盛行 真不知是哪個大德立法者所決定??哪裡平等? 別說優先承買權的排他性 建商一次買大筆土地金額~~相對人哪有錢可購得?? 4. 明確性原則: 連基本的地上權交易都沒有配套措施~也無法令可以遵循?? 結果一般住宅地上權設定期間50~70年? 那超過20年無期限的地上權就要被視狀況終止~~這合理嗎? 反觀近期新興地上權交易的法律條文又在哪?? 依據又如何? 立法者以善意促進土地利用開發, 可以用民法840由法官裁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但若建商以民法833-1要求撤銷地上權 沒居住使用事實,過水就享有半價優惠 那顯然與法律所設定的意旨和善良精神不符!!有違 民法72條 公序良俗阿 等同法律在開後門縱容這些不法鑽營漏洞的投資客?? 也就是即便我方這案終結!!建商食髓知味~~仍會去找尋相同投資標的... 那麼法律設立民法833-1旨意!!! 亦與立意精神背馳~~顯得蕩然無存阿??? 以上!! 不知可否請法官釋憲?? 因為沒申請過~~不知最後是否會被駁回? 若有大大知悉~~盼能予以指示!!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216.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09561154.A.80F.html

01/02 13:45, 3年前 , 1F
可是你們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應該有物權性質的優先購
01/02 13:45, 1F

01/02 13:46, 3年前 , 2F
買權,不是嗎?
01/02 13:46, 2F

01/02 13:48, 3年前 , 3F
但地上權人如果在上面沒有房屋的話,就沒有先買權了。
01/02 13:48, 3F

01/02 13:55, 3年前 , 4F
法官不會幫你聲請的 你等你案件判決確定自己聲請吧
01/02 13:55, 4F

01/02 13:55, 3年前 , 5F
建議你找律師修 你這樣寫 直接程序就打掉了
01/02 13:55, 5F

01/02 22:59, 3年前 , 6F
地上權設有地上建物~且有設定一定範圍!!
01/02 22:59, 6F

01/02 23:01, 3年前 , 7F
有優先承買權~但建商買大坪數!持分共有人沒那財力購買~~
01/02 23:01, 7F

01/02 23:02, 3年前 , 8F
也就是說當初依法地上權設定~反而後來圖利了過個水的建商!!
01/02 23:02, 8F

01/02 23:08, 3年前 , 9F
可以說民法833-1~建商持有沒多久就可依法酌定趕走地上權人?
01/02 23:08, 9F

01/02 23:10, 3年前 , 10F
這根本違背憲法的相關條例阿!
01/02 23:10, 10F

01/03 11:43, 3年前 , 11F
地上權當初有支付相當的對價嗎?沒有的話,都白用那
01/03 11:43, 11F

01/03 11:43, 3年前 , 12F
麼久了,也該還給地主了。
01/03 11:43, 12F

01/03 23:19, 3年前 , 13F
當初是由法院判定無租金無期限之地上權~並非不想償付!
01/03 23:19, 13F

01/03 23:21, 3年前 , 14F
而建商過個水就以833-1要撤銷~但最後仍以要法院判決為主!
01/03 23:21, 14F

01/03 23:23, 3年前 , 15F
若其他原先共同持有所有權人有異議!能以民法840由法官裁定~
01/03 23:23, 15F

01/03 23:26, 3年前 , 16F
總之再怎樣也要類推民法770公然和平繼續十年佔有才沒爭議!
01/03 23:26, 16F

01/03 23:29, 3年前 , 17F
建商過個水~也沒在該土地使用受益~就欲請法院終止也不合理!
01/03 23:29, 17F

01/04 14:02, 3年前 , 18F
用民法第833條之1,地上權可能給你延個幾年,最終還是
01/04 14:02, 18F

01/04 14:03, 3年前 , 19F
要把土地還給土地所有權人的。
01/04 14:03, 19F

01/04 14:04, 3年前 , 20F
就第三人角度來看,像三七五租約都是不合理的。
01/04 14:04, 20F

01/04 14:04, 3年前 , 21F
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也不合理啊!
01/04 14:04, 21F

01/04 14:05, 3年前 , 22F
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權,等於都是別人的。
01/04 14:05, 22F

01/04 14:06, 3年前 , 23F
我論三七五租約那個東西,遲早會被立法訂立日落條款。
01/04 14:06, 23F

01/05 09:51, 3年前 , 24F
當初設立是家人因早期產權不明~占有60年以上所設立地上權
01/05 09:51, 24F

01/05 09:52, 3年前 , 25F
近幾年也有買部分所有權土地~但都是利用於該土地上阿!
01/05 09:52, 25F

01/05 09:55, 3年前 , 26F
只是無租金無租期是法院判定~並非想獲賠償或免租期都要!!
01/05 09:55, 26F

01/05 09:57, 3年前 , 27F
能依民840定存續期限!不認同外部投資客過水就能享折價利益
01/05 09:57, 27F

01/05 09:58, 3年前 , 28F
設地上權~相對人也在各自土地使用阿!並非佔領別人土地使用
01/05 09:58, 28F

01/05 09:59, 3年前 , 29F
影響的就只是不能土地分割而已!優勢就地價筆鄰地便宜半價~
01/05 09:59, 29F

01/05 10:01, 3年前 , 30F
就一塊大空地~持分所有權人的地在哪都不知道!才要辦理分割
01/05 10:01, 30F

01/05 10:03, 3年前 , 31F
如果原先共有人要主張840或833-1~我方無意見!
01/05 10:03, 31F

01/05 10:04, 3年前 , 32F
但建商一轉手的土地價差賺1千萬以上!這樣合理嗎?
01/05 10:04, 32F

01/05 10:05, 3年前 , 33F
就才持有沒多久就訴訟!這意圖太明顯~很不符合善良公益..
01/05 10:05, 33F

01/05 15:59, 3年前 , 34F
共有不動產,本來就是糾紛亂源。
01/05 15:59, 34F

01/05 15:59, 3年前 , 35F
土地上面的共有人數愈多,房屋愈多,愈難處理。
01/05 15:59, 35F

01/05 16:00, 3年前 , 36F
訴訟成本也很高,見過一個人打七年,費用就不說了。
01/05 16:00, 36F

01/05 16:01, 3年前 , 37F
打贏了,還得代繳幾百萬土地增值稅,最後不了了之,也
01/05 16:01, 37F

01/05 16:01, 3年前 , 38F
辦不成共有物分割登記。
01/05 16:01, 3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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