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還能請求法院調查證據嗎?
案件約略如下:
被告騎乘機車,原告是乘客,
在路口與另輛機車發生事故後,
造成原告鎖骨骨折,另輛機車駕駛死亡。
過失致死部分已達成和解,
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
但後座乘客(原告),
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提起過失重傷害,
一審法庭認為屬競合關係,
以過失致死罪合併判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
因原告另有提起民事訴訟,在外觀及其動作,
民事開庭能以受傷之單手,
拿取證物之一的全罩安全帽,
一審時在當庭做抬舉之角度,
應不致於影響生活,
所以被告認為原告之傷勢不到重傷害。
被告因對傷害程度有爭執,
也想爭取緩刑,上訴二審時,
當庭法官諭知被告,若想爭取緩刑,
其一是認罪,對重傷害的部分,不再爭執;
其二是與原告達成和解。
被告因聽取法官的建議,在的第二次開庭時,
不再爭執重傷程度,
但原告開出金額過於龐大,實在難以達成和解,
當庭法官再告知,若不能和解,
最重就維持原判五個月徒刑,
無緩刑宣判。
主要想問的是:
既然最壞情況是維持原判五個月,
在宣判庭前能不能再提起調查證據,
要求傷勢部分改以另一間醫院做鑑定?
先在這邊感謝PTT的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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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96.2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3666510.A.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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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有提到醫院回覆
,該院均係覆以:「告訴人因交通事故所致傷勢至本院骨
科回診時,仍有上肢活動受限之情,其病情已達毀敗或嚴
重減損一肢之機能程度,若經長期復建,其右上肢功能雖
能逐漸進步,但已無回復(即復原)之可能」等情明確,
復之告訴人病歷、108 年5 月義大醫院字第000
00號函等件附卷足憑。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右
上肢之活動角度,其右上肢向前抬舉之角度僅可自0 度抬
舉至85度左右;右上肢側抬舉角度僅可自0 度抬舉至45度
左右等情,亦有本院勘驗筆錄暨所附照片2 張在卷可參,
堪認告訴人右上肢之活動範圍已嚴重受限
※ 編輯: bassblacktea (39.13.98.119 臺灣), 07/02/2020 1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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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回覆 _(._.)_
下午也有到法扶請教
聽了律師的說明後
小弟心裡也有底了
謝謝各位
※ 編輯: bassblacktea (36.239.96.223 臺灣), 07/02/2020 17: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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