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hilethan 水桶一個月
※ 引述《Philethan (Ethan)》之銘言:
事實經過:
分享於自己的部落格中,不曉得是否需經過於該 A 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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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個人部落格亦是經營屬於非生活法律問題
違反板面相關貼文規定(補)11
處水桶一個月文章刪除再犯將處更長時間水桶與併科褪文
depra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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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淪最偷懶了!
打牌都不算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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