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出租房子對方積欠租金又不搬走已刪文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貓學步)時間4年前 (2019/10/31 20:22), 編輯推噓4(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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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房客從2018年就開始欠租了,累績到現在已經18個月,而且租約2018年底就到期了 ,多次催討無效本人於2019/4/16起訴,主張沒有租賃關係對方是無權占有,一審 判決7/23下來我勝訴對方應該搬走。後來對方上訴理由是最近兩三個月有支付租金所以 是不定期租約不是無權占有。原本我已經去申請假執行了,上周對方又申請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法院也核准。 問題: 1.請問台灣法律制度上訴是一定會受理的不論理由嗎? 我認為都已經欠租18個月了, 他這兩三個月付的租金是還前面的,那還有需要針對是不是不定期租約做辯論嗎? 2.對方申請免為假執行的擔保大約是四個月租金,針對假執行部分開庭時我問法官 是不是應該先確認二審開庭的時間才能衡量合理的擔保金額,法官回答我四個月 的租金已經很合理(一副不管你說什麼我已經決定要核准對方的申請),還說二審時間 沒辦法答覆,半年或一年都說不準。請問法院到底如何衡量擔保金,還是只要對方提出 申請就一定會核准呢?竟然有時間針對假執行開庭,為什麼不直接開二審把根本 問題解決呢? 3.請問現階段我只能等待二審開庭嗎? 題外話:台灣法律讓人感覺只要懂法律的人就能合法的拖延時間(對方沒錢付房租, 卻有錢請律師)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12.1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72524576.A.C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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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 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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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不公證想省錢 出事又不願意找律師 這就是標準的省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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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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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欠了18個月的租金您都沒進行任何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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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法是以保障承租人之立場立法,而民事訴訟只要上訴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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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上合法(未超過法定上訴期限,有繳裁判費),原則上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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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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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訴訟二審上訴人有任何新的主張、請求、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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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懷疑,就是全力反對、不接受,但我國民事第二審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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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審,法官仍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所以不一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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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你的主張而自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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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否已為不定期租約看來會是本件重要爭點,若法官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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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您還是必須回應您不認同的觀點。建議還是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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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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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AD大大指教,我早就有請律師協助,一直都有催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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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無可忍才提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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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針對司法制度很多地方感到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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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00:19, 4年前 , 19F
那這些問題律師應該都能回答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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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真的對你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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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期不想抗辯的的話可以不做辯論;2.假執行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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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如果你有請律師,律師應該會跟你解釋,但為啥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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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協助而非委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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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12:15, 4年前 , 24F
我國保全程序只有假扣押 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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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就已經是強制執行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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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我第二句怪怪的 總之假執行並非我國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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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請律師幫忙撰狀(他說這種案子他們出庭的幫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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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Tkj8WpR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