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職災&公傷
事實經過:
我在上班午休時間外出要去公司對面郵局,
公司未供餐且我已用完餐,無違反交通規則,
我在公司旁過馬路、走在斑馬線上走到一半被汽車輾過腳掌,當場有請警察也有急診送醫。
問題:
公司認定我並非因公而遭受傷害,
純屬個人私事動機在午休時間外出因而遭致災害,
故認定我的假別為傷病假並非公傷假?
我的個人淺見是午休時間屬上班時間,
我走在公司合理的往返路途上且尚未違反交通規則,應可申請職業災害?
但若公司不認定我為公傷假僅為一般傷病假的話,
我在職業災害的申請上根本就是稍顯矛盾?
應該是說,根本就無法申請職業災害,
連普通傷病給付的申請我都不符資格。
因為我只有門診並無住院,
普通傷病給付範圍限定住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手機排版,若有不易閱讀尚請見諒。
※ 編輯: bibiqueen (180.204.98.66), 05/26/2019 20:10:24
推
05/26 20:12,
5年前
, 1F
05/26 20:12, 1F
→
05/26 20:13,
5年前
, 2F
05/26 20:13, 2F
→
05/26 20:13,
5年前
, 3F
05/26 20:13, 3F
→
05/26 20:14,
5年前
, 4F
05/26 20:14, 4F
感謝K大回覆,
我一開始的動機說要去郵局處理私事沒錯,
上面這篇文我其實也有爬過,
但我打去勞工局詢問是得到:
我是一出公司就發生意外,
因午休時間屬用餐時間、是必要外出,
即使是用餐後再外出買飲料都可列為職災,
因為我連私事都尚未完成、也並非辦完私事返回公司途中發生意外,故可列屬職災定義範圍。
若我是辦完私事返回公司途中發生意外,
則無法列屬職業災害範圍。
因為發生的時間和勞資雙方各在乎的癥結點不同而產生有所爭議,才想上來詢問各位能者是否有相關經驗可剖析和分享請益。
※ 編輯: bibiqueen (180.204.98.66), 05/26/2019 20:30:04
※ 編輯: bibiqueen (180.204.98.66), 05/26/2019 20:30:04
推
05/26 21:27,
5年前
, 5F
05/26 21:27, 5F
推
05/26 21:27,
5年前
, 6F
05/26 21:27, 6F
→
05/26 21:28,
5年前
, 7F
05/26 21:28, 7F
感謝t大回覆,
但很抱歉我智商不夠不是很能了解t大的意思,
可否麻煩您再跟我說明詳細一點嗎?謝謝您><
推
05/26 21:41,
5年前
, 8F
05/26 21:41, 8F
→
05/26 21:43,
5年前
, 9F
05/26 21:43, 9F
抱歉沒有說清楚,
應該是說,當天離開辦公室前,
我同事問了我要去哪,我說要去郵局,
而後搭了電梯出了公司大樓,
就在公司旁的馬路斑馬線上發生意外。
因為發生意外當天,
我們公司最高主管經理剛好出差,
藉由我同事了解我當天意外經過,
所以他說我是因為要去郵局處理私事,
並不是出公差或者辦公,
所以判別我的假別為傷病假並非公傷假。
※ 編輯: bibiqueen (180.204.98.66), 05/27/2019 00:30:11
※ 編輯: bibiqueen (180.204.98.66), 05/27/2019 00:34:47
→
05/27 06:28,
5年前
, 10F
05/27 06:28, 10F
→
05/27 06:28,
5年前
, 11F
05/27 06:28, 11F
→
05/28 00:12,
5年前
, 12F
05/28 00:12, 1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