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前公司要告我可以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Never forever)時間5年前 (2018/10/03 22:35), 5年前編輯推噓4(4027)
留言31則, 8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我在前公司滿兩年 提出離職為3/28 滿20天應該是要4/17 但我提前離職 我的日期從17號改成3號 所以我有跟前公司協議 我把特休七天的薪水 拿來彌補公司的損失 但因為我離職的時候沒有來新人 所以不算有交接到 我手上沒有影印離職申請書的副本 一張是一開始寫的只有照相 後來離職生效日從17號改成3號那張 是我同事偷偷印給我的 因為我最近要跟前公司協商 無薪假不給薪的事情 怕前公司之後故意找我麻煩 問題: 1. 無薪假薪水追討協商完後 我要如何寫類似 “前公司不能再以提前離職造成 公司損失或是薪水問題” 告我之類的 (他們前幾天有打電話給我 有提到要走民事訴訟之類的) 2. 同事“偷偷”印的離職申請書 是否可以當作證據 (我怕他在正本那邊塗改對我不利) 3.我因提前離職跟他們有協議 使用七天特休的金額 當作彌補公司損失 之後他們還可以用什麼方法告我嗎 (我怕他們來陰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 因第一次遇到這樣的老闆,有點不知所措,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7.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8577313.A.984.html

10/03 23:17, 5年前 , 1F
沒到20天先走,也不一定要賠償
10/03 23:17, 1F

10/03 23:17, 5年前 , 2F
到法院要公司具體證明有何損害
10/03 23:17, 2F

10/03 23:18, 5年前 , 3F
沒有員工偉大到一走就有損害啦XD
10/03 23:18, 3F
他可能想凹我那幾天的薪水跟特休吧 畢竟那還是要錢的!!!

10/04 03:29, 5年前 , 4F
如果是單人顧的店。員工任意離職也沒損害嗎?
10/04 03:29, 4F
我們是20人的公司,我的職位是採購

10/04 08:00, 5年前 , 5F
除非合約有簽甚麼奇怪條款 否則預告期只有雇主解聘
10/04 08:00, 5F

10/04 08:01, 5年前 , 6F
員工有罰則 員工離職這塊沒有..
10/04 08:01, 6F

10/04 08:01, 5年前 , 7F
除非真的能舉證有損失 一般是舉不出來...
10/04 08:01, 7F
我們有簽員工條款,曠職一天要罰三天的薪水 但這個抵觸勞基法,不能夠使用吧='=

10/04 09:55, 5年前 , 8F
17號改3號是自己改的?
10/04 09:55, 8F
是我跟老闆協議的,就是我拿特休7天的錢,他讓我的離職生效日 從17號改成3號 可以再問一下,無薪假通報有規定幾人以下的公司不需要通報嗎? (我們老闆娘這樣跟我說的) 謝謝 ※ 編輯: lin7478 (111.82.213.48), 10/04/2018 20:56:06

10/04 23:12, 5年前 , 9F
曠職一天要罰三天 問題是辭職又不是曠職
10/04 23:12, 9F

10/04 23:33, 5年前 , 10F
KK大 你講到重點了耶!!! 但我怕他說,你是要離職沒
10/04 23:33, 10F

10/04 23:33, 5年前 , 11F
錯,但你提前走人,所以算曠職—”—
10/04 23:33, 11F

10/05 05:54, 5年前 , 12F
就說預告期這一項勞工沒有罰則不能這樣認定了
10/05 05:54, 12F

10/05 12:35, 5年前 , 13F
好的,謝謝您了!!!
10/05 12:35, 13F

10/05 12:50, 5年前 , 14F
曠職也不能一天罰三天
10/05 12:50, 14F

10/05 23:15, 5年前 , 15F
嗯嗯,了解! 我也這樣覺得因為跟勞基法牴觸
10/05 23:15, 15F

10/08 08:30, 5年前 , 16F
曠職一天罰三天真的沒甚麼,我做過請假一天扣兩天
10/08 08:30, 16F

10/08 08:30, 5年前 , 17F
的工作……
10/08 08:30, 17F

10/08 22:08, 5年前 , 18F
無薪假的法源在就業服務法第23條,但是因諸多原因
10/08 22:08, 18F

10/08 22:09, 5年前 , 19F
目前僅宣示意味,實務上到底要滿幾人才通報也有爭議
10/08 22:09, 19F

10/08 22:11, 5年前 , 20F
有些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有通報範本PO網,並無限制人數
10/08 22:11, 20F

10/08 22:12, 5年前 , 21F
就私契約又涉公權保障的事項,應涉1人以上即須通報
10/08 22:12, 21F

10/08 22:13, 5年前 , 22F
以為妥適
10/08 22:13, 22F

10/08 22:13, 5年前 , 23F
以上個人看法
10/08 22:13, 23F

10/08 22:17, 5年前 , 24F
另提早離職之條件雙方已有協議,勞動契約既已中止
10/08 22:17, 24F

10/08 22:20, 5年前 , 25F
單就此項,雙方皆無訴訟之事由
10/08 22:20, 25F

10/08 22:24, 5年前 , 26F
1.倘原po認為無薪假無理由,而追討薪水未果,才會有
10/08 22:24, 26F

10/08 22:25, 5年前 , 27F
民事訴訟的後續
10/08 22:25, 27F

10/08 22:27, 5年前 , 28F
2."偷偷"這件事有點危險
10/08 22:27, 28F

10/08 22:32, 5年前 , 29F
3.因已協議,除非有任何新事實之發現(如任職期間若
10/08 22:32, 29F

10/08 22:32, 5年前 , 30F
干損害公司利益之事由),不然沒什麼可告的
10/08 22:32, 30F

10/10 18:25, 5年前 , 31F
w大,謝謝你。明天要去調解
10/10 18:25, 31F
文章代碼(AID): #1RjDEXc4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