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工讀生職缺有保證人是否合法?消失
事實經過:
我是上週二到某個公會開始工作的工讀生
這個職缺是屬於蓋章.去部分的公司送產證並收取費用
會計會拿800零用金做為收取費用時有產生找錢情況
問題:
雖然說800不是很多
但不曉得是不是只要有碰到錢的部分會有保證人的情況嗎?
因會計只有說
家人的不行.但可以找阿姨或朋友
且形式上而以
只是這樣保會有問題嗎...(今天有去勞工局問 但勞工局對這塊無法回答)
其中條文寫
1.商業公司行號之經理人
2.居住當地並有正當職業者
本人之直系親屬或配偶均不得為保證人
經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依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鋪保
保證書每半年對保一次 必要時得按月或每隔一季對保一次
*此為總幹事保證書由理事長查對
雖然說光沒特休假又是違法勞基法一回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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