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隱私權相關
事實經過:
甲乙丙三人為同學,甲患有憂鬱症(有就醫紀錄)且乙丙皆知, 某日乙丙在半公開場合(無鎖門時任何人皆可自由進出.
發現甲之電腦沒關,且停留在FB對話紀錄頁面(電腦未上鎖),乙丙考量先前甲和其他同學發生過爭執,且甲耿耿於懷,(甲有不少雷點,很多話不能隨便亂講)
因此擅自查看甲和其他人之對話紀錄,希望瞭解甲之地雷點,以免誤觸進而引發甲之憂鬱情況,甚至導致甲自殺
事後乙丙和甲告知此事(乙丙未使用任何方式紀錄其對話內容,也無公開給第三人),甲欲提告刑民事侵犯隱私
試問甲之提告是否合理?
問題:
請問乙丙是否會被起訴
引自的法條又是哪些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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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口頭道歉, 但甲說法是 與他人對話紀錄屬自身極隱私部份 今在無經過本人同意下被看紀錄,對甲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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