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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PttLifeLaw作者 (IC_Compiler)時間5年前 (2018/08/02 16:06), 5年前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甲乙丙三人為同學,甲患有憂鬱症(有就醫紀錄)且乙丙皆知, 某日乙丙在半公開場合(無鎖門時任何人皆可自由進出. 發現甲之電腦沒關,且停留在FB對話紀錄頁面(電腦未上鎖),乙丙考量先前甲和其他同學發生過爭執,且甲耿耿於懷,(甲有不少雷點,很多話不能隨便亂講) 因此擅自查看甲和其他人之對話紀錄,希望瞭解甲之地雷點,以免誤觸進而引發甲之憂鬱情況,甚至導致甲自殺 事後乙丙和甲告知此事(乙丙未使用任何方式紀錄其對話內容,也無公開給第三人),甲欲提告刑民事侵犯隱私 試問甲之提告是否合理? 問題: 請問乙丙是否會被起訴 引自的法條又是哪些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4.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3197215.A.048.html ※ 編輯: ICCompiler (101.10.4.137), 08/02/2018 16:08:55

08/02 16:14, 5年前 , 1F
主動告知應該也道歉了吧@@? 這樣還要告也真是
08/02 16:14, 1F
有口頭道歉, 但甲說法是 與他人對話紀錄屬自身極隱私部份 今在無經過本人同意下被看紀錄,對甲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 ※ 編輯: ICCompiler (101.10.4.137), 08/02/2018 16:21:18

08/02 16:43, 5年前 , 2F
基本上是從刑法315-1出發 不過開放空間+未上鎖電腦
08/02 16:43, 2F

08/02 16:43, 5年前 , 3F
這還很有得討論
08/02 16:43, 3F

08/02 22:42, 5年前 , 4F
你出庭時這樣抗辯,就等著被電
08/02 22:42, 4F
文章代碼(AID): #1ROhkV18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