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車禍被撞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有錢有權才有生活)時間6年前 (2018/03/22 00:57), 6年前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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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7/06/13 17:18下班回家途中被撞 有申請職災通過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 當下被撞暈倒不醒大約30多分鐘 左鎖骨骨折 左胸大面積淤青 內傷咳嗽不止 鼻子割傷 手擦傷 對方 耳朵小割傷流血 頭暈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筆錄 現場我當時一醒過來 有自己拿手機拍照 但是這中間有無被移動則不知 訊問報案人 他不想出庭 推說不知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是機車送修 騎得是機車行借我的代步車 有無強制險不知 對方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天我五點下班由中港路左轉進榜文路要進都會南路,因為是單線道 無黃線白線中線 這樣算產業道路是否我也不知道, 在離肇事對方大約100公尺以上距離就看到對面有一台轎車後面還有四台機車 (在我左方) 我就開始放慢速度 而我有看到肇事者為轎車後面左後方第一台摩托車 而他已經前後探頭兩次 在大約30公尺 我已經放掉油門靠到最右(旁邊是田) 準備窄路會車而在榜文路燈桿09871號附近 他突然加速從轎車後往我行駛方像 這邊切出加速想要超車 我煞車到底停在原地但也無路可閃想進田但也來不及了 因為轎車也快到了 被他從正面兩車前方對撞 車頭車架內陷龍頭歪 我的側腳架勾在他的後座扶手哪裡卡死 對方車頭也是破損 沒看仔細 初步肇事責任結果的判定是對方未靠右行駛 我無發現肇事因素 六、問題: 1. 請問如果肇事因素都是對方 那我方還要出險嗎? (因為我不知道機車行的車是否有強制險之前對方說各自先修車 修好車我要對方先出他不肯說要一次處理 我只好先出修理費15000多 我聽朋友建議及網 路文章 有跟機車行簽和解書 並簽轉讓債權請求書 這樣可以嗎? 2 我們雙方中間申請三次調解 一次沒開成 其他兩次無共識散會 第一次只想用要三萬(+車損都算在內) 10月中最後一次調解後在沒有跟我聯絡 我10/12提早回去上班 因為我怕他賠不出來不再再繼續休 (中間四個月公司給半薪但是後面職災補助下來又跟我說 公司規定又要全部繳回去了) 之後就都沒消息了 我一直等他的回應 等到六個月期限的最後兩天12/11才對他提 告過失傷害 到這個禮拜他拿到傳票才又想要打給我說它很有誠意想解決 但是都隔了5個多月了 而他在1月多被傳訊筆錄時反告我是我撞他對我提告過失傷害 我在1月24去被問筆錄時才知道 ,警察叫我 1/25才去公所開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請問他這樣提告 是算有效嗎? 我1/25才開不成立證明書 這樣會使他提告算在和解時間內不受限刑事提告期限半年 之內嗎? 3 公司要收回之前先給我的那些薪水 等於我只有拿到勞保職災的七成薪) 這部分是底薪 而其他還有職務津貼 職階津貼 危險津貼 績效獎金 業務獎金(都是固定金額一定有的 只要有上班的都有 每四個月發一次 1~4 5~8 9~12總共三次 )5~8少了快兩萬 9~12少了快一萬 還有年終少了一萬附近 請問因為我不能上班 所以我有兩次的獎金都被扣的少得可憐 請問我是可以照1~4月的為例向他求償嗎 還是以去年同期的為準呢? 如果我要跟他求償以上薪資損失 可以如何要求他賠償 還是有些部分不能呢? 多謝 4 請問 我的傷勢在第一個月和第二個月初是需要我家人照顧的 因為根本沒啥辦法動 但是醫生證明一開始沒開需要居家照護 而我最初送急診的主治醫師跳槽別家醫院了 這樣我的診斷證明書還可以改嗎? 這樣有辦法向對方要求嗎 如果有請問金額多少是合理的 還有該向他要求多少精神賠償是合理呢 因為我 到現在骨折部分癒合7~8成 但是左手沒力還會痠痛嚴重時隨便動一下還是會痛 主要只能靠右手工作 想請問 要求多少合理? 5 因為對方表現很皮 很怕他不賠 是否需要對對方假扣押資產 因為他很會推拖拉又反悔 如果要 需要何時才能提出申請? 問題不少 不好意思 請各位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0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21651426.A.3A2.html ※ 編輯: iso903306 (180.217.209.6), 03/22/2018 00:58:34 ※ 編輯: iso903306 (180.217.209.6), 03/22/2018 00:58:48 ※ 編輯: iso903306 (180.217.209.6), 03/22/2018 01:00:31 ※ 編輯: iso903306 (180.217.209.6), 03/22/2018 01:01:01 ※ 編輯: iso903306 (180.217.209.6), 03/22/2018 01:17:08

03/22 01:51, 6年前 , 1F
1.這段話槽點太多 總之直接跟對方要就好
03/22 01:5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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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鄉鎮市公所調節條例31條 不成立書什麼時候領都沒
03/22 01:51, 2F

03/22 01:51, 6年前 , 3F
差 反正視為對方在聲請調解時已提起告訴
03/22 01:51, 3F

03/22 01:52, 6年前 , 4F
3.有辦法舉證原本拿得到的都可以請求
03/22 01:52, 4F

03/22 06:59, 6年前 , 5F
多謝您的幫忙與指點 這樣前3樣 我知道怎麼作了感
03/22 06:59, 5F

03/22 06:59, 6年前 , 6F
03/22 06:5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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