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起訴後要補充事項,是何種書狀及呈給誰?
事實經過:
家父被人持物打傷(後方偷襲,無還手),有監視器畫面和驗傷單,報警提告傷害罪後檢
察官已起訴,到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
明天星期二要到法院進行民事部分的調解
星期四則是刑事庭準備程序。
在提告後至今,被告找了許多人來說情,要家父撤告,其中有2位施壓內容如下
1.找事發地管理單位發公文給家父,到場後管理單位代表A說:「最好和解,否則你以後在
這的日子會很難過」被我拒絕後,A拍桌並口氣很差說我不懂社會事。這部分我有留存公
文與錄音。
2.到公所調解委員會時,調解委員B說此事有人打電話給他關切,被告也說他有請某民意
代表處理此事,然後B就一直要我們和解撤告,被告僅需口頭道歉,內容是他願意承認他
撞到物品,那物品倒下撞到家父。這部分我也有錄音。
上述2件事只打算針對被告,無意與AB多做糾纏。
家父原就有心臟病史,又經歷上述2件事,長期失眠病情加重,事發後半年由醫生建議進
行心臟手術。
問題:
1.要準備何種書狀呢?上網查有準備書狀與刑事陳報狀。
但星期四就要開庭送準備書狀,現在準備好像太晚了?
2.書狀要呈給法官還是檢查官呢?
3.半年後心臟手術的醫藥費是否能向被告求償?(被告知道家父有心臟病史,但我不知道
如何舉證。有被打之後的驗傷單,還有手術的醫生證明與收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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