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關於可能有「偷竊案」一事詢問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狂暴肉球)時間7年前 (2016/12/03 03:03), 7年前編輯推噓0(0018)
留言1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版上首PO,請多多指教! 這可能事關我弟未來,雖說在網路爬文過後安心了一些,但還煩請版上大大們指教! 照他描述事情是這樣的: 約莫10月底時面臨期中,去了學校二十四小時自修中心,那裡通常也堆積很多雜物跟萬年 參考書(我記得我甚至看過拖鞋...)。 而那時我弟看到了本離散數學的補習班筆記,想說放在這很可能也沒人想要了,而且也對 自己課業有所幫助,故帶回去宿舍。 豈料幾個禮拜後收到教官電話,說失主是一位大四學長,在找該本筆記本。 如今我弟已經歸還,請教官轉交,失主也確實獲得了,不過稍早他跟我說那位學長還是向 教官提議要見我弟一面,說甚至不排除提告。 畢竟我弟目標是公職,雖說爬文後也大致瞭解應該不影響考試資格,但終究有根刺卡在心 底。 最主要的問題想來請教: 該名學長現在大四,應該在準備明年研究所,所以他焦急的心可想而知,而也確實是舍弟 有錯在先,擅自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就是不對。 但不論如何,我弟也確實有所悔意,雖不知該如何補償... 我個人的觀點(樂觀)是認為眼看考試在即的該學長應該不真的告下去才對,所以要我弟 冷靜一些,好好的道歉比較實在。 但倘若該學長執意提告,那版上大大們的看法,大概要有所怎樣的覺悟呢? 畢竟也想知道最壞可能會是什麼狀況... 也希望前輩們給與建議,到底該如何補償那位學長才好... (不過事實上也就是要他心裡有個底,畢竟都上大學且成年了,自己作的事情也該自己負 責處理就是...不過我也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所以上來請教前輩們的看法QQ) 還煩請大大們回覆了! 萬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172.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80705410.A.4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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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等檢察官起訴在說,這種情況我不認為構成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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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當然還是要看當時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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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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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壞的情況就是罰金,雖然說我不認為會進到法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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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在檢方那邊就不起訴或緩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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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那本筆記本是放在明顯有人的地方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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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j大,稍早我去了該自修室查看,的確那邊的中央書櫃擺放了不少東西(甚至有食物 );而入口處的公告則大大地說「本館將不定期移除桌上及書櫃的物品,請有離物需求者 利用二樓置物櫃服務。」。 依照我弟的表示他是注意到該字,進而判斷此自修室的書櫃機制類似「把桌上的雜物先行 集中的地方,甚至不會有人來認領都有可能,畢竟都有不定期移除的可能性了」。 不過同時卻也不能否認,旁邊有小小的字(左上角)說明「若有短期需求者,可利用中央 書櫃」,但是這部分因為也沒有仔細閱讀規章,所以就疏失了。 (如照片所附) http://i.imgur.com/s7sSQrp.jpg
而稍早爬了一下文,「遺失物」較類似「主人連該筆記放哪都不知的情況」,而此例卻是 「主人有意識地借放在此處,雖知可能有被移除風險」。 *可能是因為這件事之故(大概也近一個多禮拜了的樣子),所以書櫃已經有做過整理, 但原本的凌亂是有教官保證的(我弟表示教官有親口說那裡真的很亂)。 http://i.imgur.com/OGGWO18.jpg
*而不論何時,每次去該自修室都能拍到類似的景象,某人一離席就數個小時,東西就這 樣放置著,所以才會誤以為中央書櫃類似雜物集中區,工作人員把這些物品統一集中放置 的場所。 (但是說歸這樣說,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還是錯的,必須再強調一下~) http://i.imgur.com/QD6Ezxo.jpg
故回到j大最後所說的疑慮,該筆記的確是置放於中央書櫃,而非明顯有人的書桌上(監 視器畫面可保證)。 這種情況仍然屬於遺失物或遺忘物嗎? 如果不是那是否真的構成竊盜,儘管是在「以為是沒有人的,所以才拿走」的情形下發生 的呢? 這樣是否狀況會差上很多呢? (我弟生涯規劃之故很怕在這種地方跌倒QQ) 當然啦,我是建議我弟先去幫該學長拜個土地公並買仙草蜜禮盒(我們大學祈福成績的傳 統),然後親筆寫封完整的道歉信準備好,我覺得這樣做比較實際就是,至少要盡可能拿 出道歉的誠意跟禮節... 但還是再將狀況更完整的補充,還煩請版上前輩的回覆囉! 真的是麻煩了! ※ 編輯: solacat (140.113.136.220), 12/03/2016 06: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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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沒有遺忘物,所以是侵佔遺失物既遂,態度好點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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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要道歉不要去怪罪哪裡亂哪裡管理不當,畢竟他就是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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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占為己有,如果不是教官通知,會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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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歸還失主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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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一般書籍,筆記(親筆製作)對被害者來說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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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感,不恰當的舉例,撞壞車和撞死人家寵物在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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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上都是毀損【物】,但是以被害者的角度上很難接受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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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物】,是以,過多抗辯只是會讓人更不爽,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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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再議或提交付審判,享受完整程序招待的還是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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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侵占就侵占了,不必牽拖其他。微罪又初犯,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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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又好的話,應該是在檢座那就擋下來了,不太可能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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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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